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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下的税收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2:28 舜网-济南日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纳矛盾,逐步形成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管理所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严格执法

  以税负公平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到税收管理领域就是要使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每一个纳税人,在纳税人之间形成一个客观上大体相同的公平竞争环境。人们在谈到税收环境建设时,最企盼的还是税负公平。但是从目前来看,税负不公仍然是一大社会问题。

  首先是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照章纳税导致税负不公。如有些企业不讲诚信,利用隐匿收入、伪造

虚开发票、建立账外账、两套账等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一些高收入者如体育界、演艺界的明星,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一些教授等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民营企业家甚至上过
福布斯
排行榜的富翁们所交税款与他们创造的实际利润和个人收入严重不符;而那些靠诚实劳动获得微薄收的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却在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照章纳税。

  其次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税负不公。有些地方的领导或为了本地区、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或为了突出个人政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国家的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经济发展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为了完成财政收入,维持当地的各项财政开支,置当地经济发展于不顾,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税源充足的地区,一旦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指标,就违反规定有税不收,还振振有词的声称是“放水养鱼”。

  第三是个别税务干部暗箱操作、执法不公导致税负不公。目前,在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业户中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在核定税额中,尽管采用了一些现代信息手段和公开定税的方法,但仍有诸多的人为因素。个别税务人员受社会上庸俗关系学的影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不满,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怎样才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呢?

  一是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致富。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必须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力度,以铁的手腕大力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税源控制,特别是研究制定控制高收入者收入情况的措施和机制,促使其依法照章纳税,决不允许不奉行税法的纳税人将负担转嫁到奉行税法的纳税人头上。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偷、逃、骗税者,要坚决予以打击,该移交公安机关的一定要移交,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儆效尤。

  二是坚持原则,做到依法征税。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绝不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和违规批准缓税,绝不以支持发展、优化服务为名越权减免税和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同时,要严格欠税管理,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和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依法加收滞纳金,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坚持秉公执法,提高税务工作透明度。对税务人员要加强秉公执法教育,让大家正确使用税收执法权,将法律公平、公正地适用于全体纳税人。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制度,尤其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以及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税款的核定征收等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能公开的一定要公开,以消除纳税人的疑虑,减少对立情绪,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换民心。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后果的,从严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以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

  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纳税人在接受税收管理,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同时,应该依法享有《征管法》赋予的权利。作为代表国家直接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立体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通过提供纳税服务,实现权利公平,引导纳税人主动与税务机关合作,融洽征纳关系,减少征管摩擦。

  一是以真情实感尊重纳税人。纳税服务,从2001年4月写进重新修订的《征管法》至今,已经有4年多的时间。各级税务机关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纳税人并不完全满意。这说明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不是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而是缺乏情感保障。不是纳税人素质差,而是有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情感缺位、移位、错位,有意无意地形成了对纳税人感情的真空地带。所以,为纳税人服务,不仅是一项制度工程,更是一项感情工程。税务人员只要时时处处对纳税人满怀深情,就会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就能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把纳税人需要化解的矛盾化解好,需要解决的困难解决好。要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衡量纳税服务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方便。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场所的作用,并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降低成本。第一,要充分利用集公安、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于一体的政务审批大厅,把需要几个部门审批的纳税事项集中在一起办理。同时可考虑设立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就可办理完所有税务事项。第二,在一个数据库的支持下,全面推行同城办税和网上审批业务,让纳税人就地就近办理纳税事宜。同时,尽快解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重复上报问题。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解决诸如电子申报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税务机关出具的电子税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到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实惠。

  三是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退税政策是国家给予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鼓励和照顾,是纳税人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作为税务机关,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只要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都要及时办理,既不能受收入的影响慢办或缓办,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挟纳税人的砝码;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不论企业大小、国有私营,都要一视同仁,把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无条件地落实到位。

  四是积极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和控告、检举权。这是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援助的重要途径。目前,一些大中型企业,有的设有专门的法规政策部门,负责涉法事项;有的长年聘有专职法律顾问。而一些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业户,没有能力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更谈不上设立专门的法规政策部门。他们在受到税务部门的执法行动时,大多没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这部分属于弱势群体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告知他们依法享有的听证、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同时要为那些打不起“官司”的纳税人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缓和化解征纳矛盾

  目前,我国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沿用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征税,你缴税,除此之外,这两个主体基本互动不上。如果这两个主体能够互动起来,既有利于缓解征管矛盾,也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压力。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处理纳税人的利益表达,将是对税务机关的一个挑战。而形成群众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无疑是和谐社会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一是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行为。首先,让纳税人清楚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纳税程序。与此同时,实行阳光办税,公开执法依据,使社会各界对税务执法内容有广泛的了解;公开税收违法案件的事实,让纳税人得到认可和理解;公开执法处罚结果等,让纳税人知道应该知道的所有事项。其次,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渠道,使纳税人有“说心里话”的机会和场所。各单位“一把手”应充分利用网站上局长信箱,定期与纳税人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增进理解,沟通感情。

  二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组织。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基层税务部门,与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市场管委会成立了协税护税组织,对维护市场秩序、调解征纳之间矛盾、打击偷、逃、骗税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组织和经营方式并存,各种矛盾、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叉,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较之以前更为突出。在此情况下,要达到精细化管理和“应收尽收”的要求,不仅要靠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而且应借助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税。要在有条件的大型集贸市场,建立完善由市场管理人员、专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参加的协税护税组织。由于他们来自于纳税人,熟悉纳税人情况,与纳税人有共同语言,容易与纳税人沟通,让他们以社会组织的主体形态,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组织起来,参与税收管理,参与由税收引起的矛盾的调解,能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建起一个缓冲地带,以减少或者避免征纳摩擦,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是积极实施查前约谈。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需要纳税人依法补税,还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通过多年税收管理的实践看,有些纳税人在申报中存在问题,并不全部是有意偷、逃税款,有的是因工作失误或业务生疏造成的。如果给予经济惩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经济负担,还会加深征纳之间的矛盾。在这方面,税务部门应引进人本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将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及检查的问题先向纳税人进行问询,请纳税人作出解释,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自查自纠,以减少经济惩罚,最大限度地挽救经济损失,从而有效缓解征纳矛盾。

  四是建立税收政策提醒和培训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税收政策法规比较繁杂。有些企业由于对法规政策了解不够,往往会在新旧法规衔接期间,出现无意识的违规行为,一旦受到处罚,感到非常委屈。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及时讲解新税收政策的内涵和如何执行、应用,解答疑难问题,尽量减少因企业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以减少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五是推行纳税信誉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将纳税信誉等级公布于众,形成可以为全社会所共享的诚信纳税资信信息。当纳税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应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同时,税务机关应将这些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并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另外,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曝光失信纳税人“名单”,或者定期在办税大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监督。通过推行信誉管理,形成税企之间的互信,人与税务机关的和谐、人与政府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济南市国税局局长李录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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