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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财政法规将受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2:28 舜网-济南日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比较复杂,有的在财政收支管理上类似于机关,有的则类似于企业。以事业单位为例,有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有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有从事开发经营的事业单位,相应的其经费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经营等。

  《处分处罚条例》对其行为予以区分对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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