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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安保义务判赔1.8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9:40 武汉晚报

  储户在银行内存款被抢3万劫犯归案无力偿还

  银行未尽安保义务判赔1.8万

  本报讯(记者王兵通讯员樊斯坦梁军实习生武婷婷)储户在存款时被抢,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记者昨获悉,枣阳一银行因此被判向储户赔偿1.8万元。

  3月15日,枣阳南城沙店村高广芳带着4.9万元给客户汇款。在农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高广芳填好存款凭证后,附上现金递给银行工作人员。这时,一不明身份的男子从高广芳身后冲出来,一把抢走3万元现金逃走。

  3月29日,抢匪马俊杰被抓获归案,但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且无力偿还。

  高广芳将枣阳农行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对此,枣阳农行辩称:营业柜台的外侧是对公众开放的,无权限制公民出入;农行与高广芳没有存款合同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他们认为,高广芳保管不慎导致被抢,应向抢夺人马俊杰追索。

  枣阳法院认定,案发银行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硬件措施,没有监控设备,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储户疏于防范,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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