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程序是否合法专家意见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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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9:22 新京报 | |||||||||
李扬认为股改是正确执行《公司法》,有专家认为股改股东会法律效力存疑 本报讯(记者贾浩森)昨日,在社科院金融所举办的金融论坛上,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透露,在其被证监会邀请为股改出谋划策时,监管层曾对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是否与现行《公司法》相违背表示了极大的担心,但他和很多学者都认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此做出限制,反而均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正确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银河证券的博士后工作站的全先银认为,股改程序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他认为,股东大会的权限及其决议的法律效力存在疑问。股东大会不具备一部分股东决定另一部分股东权利的权力,这为未来的诉讼埋下风险,因为部分股东可能以利益受损,申请法院宣告股东大会无效。 全先银还表示,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非流通股东的财产转移给流通股东,构成无权处分。公司与公司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大会不能成为股改的平台。 根据日前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将股改的投票机构由股东大会重新确定为A股相关股东会议,而股东大会与A股相关股东会议存在本质差别。 对此,全先银认为,A股相关股东会议只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协商平台,存在法律定义上的障碍,因此,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效力存在疑问。 但李扬表示,不同意通过制定“特别法”来消除现有的法律障碍,他更倾向于在法律之内解释。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