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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无偿划转双方主业须相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9:03 新京报

  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王海林)记者昨天从国资委获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条件进行了界定。其中,特别指出,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这是国资委构建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基础性文件之一,而在这个时间推出,也标志着国有资产结构性调整迈上快车道。

  力促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还指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被划转产权应当清晰

  对于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暂行办法》称有下列几种情况: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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