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庄士冠)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居民可以向央行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可有偿提供服务,但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昨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投入使用,今后,任何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也无论在哪一个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在对审核居民个人贷款以及贷记卡、准贷记卡、个人作为担保人时,可通过数据库查询,但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同时,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无需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即可查询。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也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出台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它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
据悉,个人信用数据库继去年12月七城市试运行后,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截至记者发稿时,个人信用数据库已实现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其中包括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1家城市商业银行,最后2家城市商业银行也正在联网调试中)。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正在积极推进,已与8家联社实现了联网。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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