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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契税申报纳税延期的通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2:16 舜网-济南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字[2005]46号)文件精神,切实依法征收契税,做好新旧政策间的衔接,我局已于6月10日印发了《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限期办理契税申报纳税的通告》。限期内,因纳税人不在本地或未能及时了解“通告”精神等原因,部分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完税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政策的一致性,
对原“通告”规定时限2005年8月15日延期至2005年9月15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契税优惠政策。同一纳税人购买一套用于长期居住的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住宅的,无论是否为普通住宅从第二套起全额征收契税。

  二、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前(不含),并在2005年9月15日前(含)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普通住房的认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2005年6月1日起(含)所发生的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虽发生在2005年6月1日前(不含),在2005年9月15日后(不含)申报纳税的,普通住房的认定按新政策执行。即,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下同)、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两个条件的为普通住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单套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按各县(市、区)政府或建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市区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并符合价格标准的为普通住宅。同级别土地上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按纳税义务发生同期的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对2005年8月15日后至本通告发布前,按本通告规定符合减半征收契税条件已全额缴纳契税的,可凭

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和公民应积极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如发现通过私自修改合同、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偷逃税款的,要及时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市内各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地址

  历下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历下区房管局内 黑北路东顺城街23号

  市中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市中区房管局内 信义庄东街1号

  天桥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天桥区房管局内 制锦市小区华店街6号

  槐荫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槐荫区房管局内 经一纬七路2号

  历城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历城区政务中心 洪楼广场东侧

  高新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高新区政务中心 工业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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