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契税申报纳税延期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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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2:16 舜网-济南日报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字[2005]46号)文件精神,切实依法征收契税,做好新旧政策间的衔接,我局已于6月10日印发了《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限期办理契税申报纳税的通告》。限期内,因纳税人不在本地或未能及时了解“通告”精神等原因,部分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完税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政策的一致性,
一、契税优惠政策。同一纳税人购买一套用于长期居住的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住宅的,无论是否为普通住宅从第二套起全额征收契税。 二、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前(不含),并在2005年9月15日前(含)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普通住房的认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2005年6月1日起(含)所发生的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虽发生在2005年6月1日前(不含),在2005年9月15日后(不含)申报纳税的,普通住房的认定按新政策执行。即,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下同)、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两个条件的为普通住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单套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按各县(市、区)政府或建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市区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并符合价格标准的为普通住宅。同级别土地上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按纳税义务发生同期的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对2005年8月15日后至本通告发布前,按本通告规定符合减半征收契税条件已全额缴纳契税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和公民应积极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如发现通过私自修改合同、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偷逃税款的,要及时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市内各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地址 历下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历下区房管局内 黑北路东顺城街23号 市中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市中区房管局内 信义庄东街1号 天桥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天桥区房管局内 制锦市小区华店街6号 槐荫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槐荫区房管局内 经一纬七路2号 历城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历城区政务中心 洪楼广场东侧 高新区财政局契税征收大厅 高新区政务中心 工业南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