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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人工麝香须明确注明 规定9月1日起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9:34 新京报

  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

  本报讯(记者 瞿文超)近日,国家药监局规定,从9月1日起,所有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必须在包装及说明等处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到当地药监部门备案。

  规定指出,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麝香,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未列入
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局第3号公告的,将处方中的麝香以人工麝香等量投料使用;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自9月1日起,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月1日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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