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人工麝香须明确注明 规定9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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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9:34 新京报 | ||||||||||||
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 本报讯(记者 瞿文超)近日,国家药监局规定,从9月1日起,所有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必须在包装及说明等处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到当地药监部门备案。 规定指出,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麝香,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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