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汇改配套政策
本报讯 (记者庄士冠)央行昨日下发通知,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央行决定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并且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通知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该通知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央行相关人士指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经济主体对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掉期业务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这对便利国内经济主体的汇率风险管理、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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