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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重组需经总局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9:23 新京报

  违规企业将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

  本报讯(记者曹阳)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将于本月20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民航企业间的重组、合并、股权置换等资本合作必须经过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同时要征求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鉴于民航企业、机场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上市最终由证券管理部门许可,《规定》明确由民航总局予以审核。

  《规定》还提出了对违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处罚措施。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对违规民航企业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取得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成为取得其他行业运营证照的一个前置条件。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本《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现有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不事前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许可的情况而制定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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