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代
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适用该办法。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则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
两个办法草案分别从投资申请、投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对保险公司申请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草案规定其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内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否则要按照《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先向外汇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等。
作者::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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