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获准发行一般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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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0:20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5月11日,央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依照这一办法,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以发行一般性金融债,发行一般性金融债不再是政策性银行的专利。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如下条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要求;最近三年没有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想发行金融债券,需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并没有对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规定。央行表示,今后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债条件。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该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而1998年制订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