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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运祥委员:尽快制定“问题券商”处置法规(组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0:36 经济参考报
唐运祥委员:尽快制定“问题券商”处置法规(组图)
  本报讯 “国家应尽快制定‘问题券商’处置的相关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全国政协委员、人保财险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对记者说。

  这次两会,唐运祥委员带来了《关于在处置“问题券商”时保护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他希望国家在处置“问题券商”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近年来,由于我国证券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加之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暴露,多家“问题券商”被撤销、关闭、托管或出售。唐运祥认为,在对“问题券商”的处置中,因为缺乏对机构投资者债权的处理办法,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唐运祥强调,目前“问题券商”的处置中把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在思想观念上,没有意识到众多机构投资者,如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代表的也是一大批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支付能力也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政策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了个人债权收购办法。但对机构投资者债权既没有出台收购办法,又不允许通过法律程序保全资产。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撤销、关闭、托管、出售等诸多处置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具体措施上,对“问题券商”的处理程序不透明,信息不公开。

  “应该贯彻落实‘国九条’,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与个人债权同等对待。对机构投资者被挪用的国债资产,比照个人债权收购办法进行收购。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机构投资者债权,应尽快明确收购政策。”

  唐运祥建议尽快制定“问题券商”处置的相关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共同商议有关重组、资产处置或破产事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注意避免托管机构一方面夸大问题要再贷款,一方面逃避机构投资者债务;防止托管机构利用行使托管权利之机,优先获得“问题券商”的优良资产,或擅自处置其资产,使机构投资者债权悬空;加强有关部门对托管过程的监管;积极引导、鼓励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问题券商”的重组。他认为,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债权转股方式参与对问题券商的重组,既有利于增强整个证券业的资本实力,优化券商的产权结构,改善券商的公司治理,又有利于保险资金新平台的建立。相关稿件九三学社组14位委员联名呼吁:加大对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2005-3-7]航向已明提高航速[2005-3-7]张国初委员: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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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作者::赵江山 实习生:占星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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