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建设数字图书馆软件系统还是图书电子版引发知识产权争议 关于文化产品的数字版权问题及相关法律,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重点。本报记者韩萌摄
本报记者贾浩森北京报道
2004年12月28日,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郁闷的走出海淀法院。刚结束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7位专家状告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一审判定书生公司侵犯了7位专家的著作权,须登报致歉并赔偿7位专家20余万元。书生公司当庭提出上诉,并表示撤销相关公证的事宜已经进入了法定程序。这场已经历时6个多月的官司并没有随着2004年的逝去而终结。
新闻回顾
2004年初,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7位专家从朋友处得知书生公司在其“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多部著作。他们认为在未经授权、甚至著作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著述直接数字化处理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
原告7位专家的领头人郑成思是最早翻译介绍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和理论的学者,参与了版权法等法律起草的全过程,身兼国际版权学会顾问等要职。
被告书生公司是国内最早掌握数字纸张产业核心技术的IT企业,其公司董事长王东临身兼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等要职。
图书数字版权之争
这几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量正以几何级数速度增长,著作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的交易也同样以几何级数的量级增长。但目前,版权交易模式主要还是沿袭传统方式,即版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交易。
“如果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哪怕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双方的时间成本)只有区区100元,那社会就需要为此支付1000×100万×100元=1000亿元的交易成本。”王东临对现有交易方式提出不同的看法,“高昂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大量交易,使版权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应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还经常引发版权纠纷,使得数字图书业举步维艰,我们正大力推广‘授权要约’的模式进行该图书的数字版权授权。”7位专家之一也是此次诉讼的原告律师徐家力表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任何人的著作都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至于同意的方式,那可以跟著作权人商量。“虽然现在有很多授权模式,但无论采取什么具体的操作方式,都首先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无视这种权利的存在。书生公司擅自使用后,还振振有词,还觉得合情合理,那怎么可能。
网络下载证据之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原告出具的公证书,虽然原告认为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被告则认为该公证问题多多。
书生公司的律师储备提出,在郑成思的那份公证中,从网站下载的网页除了一页外,其他网页的工具栏和网页条都没有。而通常在打开网页时,这些东西都应该有,没有就说明被裁减掉了。“在没有裁减掉的倒数第二页出现‘山东XX市图书馆专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的字样,我们认为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要裁掉前几页工具栏和网页条的原因。他们认为我们就是山东某图书馆。那为什么他们不说他们登录的网页就是山东XX图书馆的网页呢。”储备称,山东某图书馆只是书生的客户,书生为山东XX图书馆提供解决方案。
储备提出,书生不认可对方证据中的时间问题。因为在对方提供的下载网页上,时间一会儿是上午,一会儿又是下午。但公证员却称,这些网页是连续打印的。“更明显的是,在唐广良的证据中有一页显示了深圳指数,而经我们核实,那个指数根本就不是那天的。我们也可以提供很多的资料证明,我们的网站是从来不对公众开放。按照其方式不可能进入网站打开图书。”对于公证的问题,徐家力认为,法院判决已经作了定论性的判决,书生公司确实侵权了,提供的证据法院也全部认可。在开庭前半个小时,专家方提供的证据当着原被告的面当庭做了法庭证据的封存。对于被告对公证提出异议,徐家力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比较起来,是被优先考虑的。公证的效力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效力。公证的意义就在于使证据固定化和更加有证明力。
我们的证据全都是由北京市公证处提供公证的,如果这个公证证据被推翻了,案子就推翻了,那等于说案件毫无疑义。”徐家力非常坚定地认为,公证是按照规范程序操作的,是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
数字图书馆定性之争
对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双方的理解也存在很大的矛盾。
据王东临介绍,书生公司根本没有数字图书馆,所谓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准确名称应当是“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只是一套用来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解决方案。书生公司开发了这样一套系统,各图书馆用这套系统来建数字图书馆,但书生公司自己并没有开数字图书馆。同行业的超星公司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有他们自己的数字图书馆网站,读者可以通过购买读书卡或注册为会员,就可以在他们的网站上看书。“这一点上书生公司与他们是截然不同的,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其中的差别,产生了误解,七位学者也不例外,甚至连本案的审理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想当然地以为书生公司开了一个‘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对此,徐家力提出,书生公司的数据库根本就是把所有的专家著作,压缩在他们的服务器上,然后在全国弄了很多镜像站,山东XX市图书馆就是其镜像站之一,他的数据库则通过烟台镜像站反映出来,因为没有主体部分它根本造不出来。“书生公司挑毛病说我们取得的证据是烟台图书馆的不是书生公司的,那是他们不懂法律,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记者从一位IT专业人士处了解到,镜像站是集群技术的一种,是将建立在同一个局域网之上的两台服务器通过软件或其他特殊的网络设备,将两台服务器的硬盘做镜像。
其中,一台服务器被指定为主服务器,另一台为从服务器。客户只能对主服务器上的镜像的卷进行读写,即只有主服务器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从服务器上相应的卷被锁定以防止对数据的存取。
口水
特殊身份有优势?
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在一审判决后表示,“一切的原因就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如果他们不是法学家的话,本案绝对不会是这样的结果。”对此,徐家力愤慨地说:“我们是为公益事业打这个官司,我们不是为钱。我们想呼吁全社会对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制止。他们老觉得网络盗版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实际上这是违法的。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网络传输权。没经过作者同意擅自在网络上传输这是侵权行为,他们不懂这一条,所以习以为常。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想通过这一案子,使大家对知识产权予以重视,尤其对网络传输权的重视。我们这次的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属于公益行为,并不是为我们个人。因为我们这些人很懂这方面的法规,要是在不懂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这样做,但我们懂得话,再麻木了,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想打一个公益性的官司,在这方面唤起全社会对著作权的保护。”
官司
谁是正义之师
当人们正在猜测这个诉讼该如何进行下去的时候,更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在郑成思等人以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将书生告上法庭不久,书生公司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7位专家中的两位郑成思、唐广良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版权界权威的两位专家也会被以侵权名义告上法庭?该诉状称,被告代理人于2004年3月29日在行使代理行为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原告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郑成思及唐广良就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徐家力表示,“郑老师和唐老师根本没有侵犯他们的软件”。
因为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进入他们的网站,如果说侵犯软件著作权,起诉的对象也应该是公证处。他们只是在代理之下对他们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处现在还要打算起诉他们,因为书生公司到处说公证处作假,严重地损害了公证处形象。
而书生公司的副总经理陈芳则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这样做起初是把他们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家,希望跟他们沟通,让他们以知识产权公益性知识分子的身份,推动这件事情。不过,后来发现沟通不行,我们就纯粹把他们作为法学家来考虑。
作为法学家,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更应该严格尊重司法程序,不应该有任何伪造行为。我们之所以要起诉他们,也是出于他们是知识产权专家。他们曾经说“我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不能站出来维权的话,我们有失为一个知识产权专家”。同样的道理,作为知识产权专家,当他们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时候,他们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希望他们能通过他们所掌握的司法知识,而不是用其他方式来解释他们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至于我们起诉他们的证据就是他们起诉我们的时候,作为最主要证据的公证书。因为在他们公证书上说,在哪个网站下载了我们的软件,复制到了本地。我们的软件和其他下载软件不一样之处就是要授权才能下载。虽然,我们也不认为这个案子肯定能判胜诉。但我们也想从这个例子上,看看他们从法理和司法的角度如何抗辩,我们不完全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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