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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家底”有利国家百姓双赢(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9:26 新京报
  经济普查1月1日正式拉开序幕,政府官员承诺保守商业秘密,呼吁企业消除顾虑

  当2005年新年钟声敲响的时候,中国首次全国经济普查也拉开了序幕,全国近千万工作人员将为此穿梭在大街小巷,入户登门发送普查表,竭力收集整理最真实的数据。考虑到调查对象有思想顾虑,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能提供真实情况,相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再次重申经济普查资料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在普查登记工作开始之际,本报专访了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李纲。
“摸清家底”有利国家百姓双赢(图)
  北京街上早就出现了经济普查的宣传广告,本次经济普查将作为编制第11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依据。井然摄

  数据处理至关重要

  新京报:此次经济普查所得到的数据将如何进行处理?另外,很多人也想知道国家将以何种方式把这次经济普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及哪些部分将被公布?

  李纲: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对普查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次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是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提供。

  这项工作与普查方案的制定是同步进行的,从2004年初就开始组织一批技术人员开发这次所用的数据处理软件。对于数据的收集传送,要求从县一级普查机构开始,逐级录入、审核、汇总、上报。最终全国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填报的普查资料都要上报到国家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也要求地方提供汇总资料,到今年9月、10月份,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数据就可以对社会发布。

  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公布的主要是汇总资料,也就是有关总量和结构方面的数据,包括宏观层面和行业层面的情况,以及分行业的规模、结构、效益,分地区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但是,单个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资料,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按照法律规定,普查机构是必须严格保密的。如果泄密,将是违法行为。像税务等国家执法部门是不能拿这个资料作为执法依据的。

  这主要是解除被调查者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如实上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如果有关单位以这些资料作为相关处罚的依据,那就是违法,就要按照有关规定受到处罚。如果普查机构把有关资料泄露出去,也是违反法,也要受到处罚。此次经济普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调查者、被调查者和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都做出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

  通过广泛宣传和普查员的努力工作消除误解

  新京报:中国人一贯喜欢藏富,经济普查要摸清家底必然面临瞒报、虚报的困难,此次经济普查我们将如何解决这些实际的困难?

  李纲:对于财富国人通常更愿意选择沉默,但我们经济普查所调查的内容也正是这些人最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内容。对于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瞒报和虚报,我认为这主要是公民对统计工作的本身不了解所造成的。作为调查者,我们一定会为被调查者保密,因为这是我们的义务。

  这些年我们没有对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做常规性的统计调查,而这次普查则要求每个单位、每个个体户都要填报普查表,这样大家可能会产生疑虑,认为这次调查是不是与税收、工商有什么关系,其实这是误解。因为统计部门所需资料与审计、工商部门所需资料是完全不同的,统计资料只用于统计,作为宏观决策、宏观管理、宏观调控方面的依据,以及用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情况的研究。

  从北京市经济普查的试点看,去年8月份清查摸底的时候这方面的压力比较大,但通过宣传,到了11月被调查者填报基本情况表的时候,工作已经就相当顺利。正是通过我们广泛的宣传和普查员的努力工作,让广大的被调查者认识到此次经济普查所得到的数据,将用于以后国家的经济决策。只有数据准确了,国家才可能根据普查的数据制定正确的决策。只有国家的决策正确了,国家的经济才能保证良好、稳定的运行。国家经济的大环境好了,企业和个体户才能从中受益。其实换一个角度说被调查者才是经济普查真正的受益者。为了让广大的普查对象了解到这一点,我们最近加大了宣传的力度。

  三条承诺消除顾虑

  新京报:从此次经济普查的北京、吉林、浙江、四川开展的试点工作看,经济普查遇到哪些具体困难?你们将如何应对这些困难?

  李纲:谈到目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除上述提到的一些被调查者心存疑虑、配合协作的难度较大外。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经费不足,也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前期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普查经费的落实高度重视,绝大部分地区的普查经费已基本落实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的县、乡镇和街道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县级普查机构经费还有较大缺口。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接受普查、如实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这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经济普查资料,都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对普查对象作出三条承诺:第一,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第二,对经济普查中所获知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第三,任何单位不能以经济普查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同时,加强统计执法,排除各种人为干扰,确保普查数据准确可靠。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到侵犯。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对依法提供的普查资料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否则,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切实解决基层经费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要求各地抓紧解决部分区县、乡镇和街道普查经费不足的问题。最近,国家统计局已经从本级经费中挤出2000万元拨付给困难地区基层普查机构。希望省市两级普查机构都要对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县乡倾科。对国家、省、市下拨给基层的普查经费,必须如数下拨,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克扣或截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要从严控制开支,决不允许挪作他用。

  护航普查《普查法》待出台

  新京报:作为第一次经济普查,肯定会因为没有经验遇到很多困难。您认为此次经济普查的经验是否可以保证以后的普查顺利进行?

  李纲:万事开头难,第一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经济普查难度当然很大。为了确保以后普查的顺利进行,其实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对普查的立法,使普查工作有法可依。这次我国已经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突破,国务院为此专门制定、颁布了《全国普查条例》。《普查法》不仅仅对这次经济普查,将来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都要以《普查法》为依据。现在的《统计法》只是针对日常的统计,而普查与之相比牵扯的面要更多、更具体。此次经济普查就有许多日常统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充分地暴露出来。普查工作中,被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包括普查工作究竟如何组织和实施,普查员和普查资料员究竟如何选报,他们的待遇如何保障等,这些都应通过《普查法》明确地规定下来。2004年7月我们已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查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现在法制办正在研究。

  但经过这一年对经济普查的准备工作,我觉得还有必要对草案还要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一些制约普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必须有实质性的突破。

  搞好摸清“家底”的经济普查是国家与百姓的双赢

  新京报:经过一年的充分准备,现在经济普查已经开始,您对广大的普查对象有什么希望?

  李纲:我希望通过《新京报》告诉广大普查对象,要明确这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包括普查的最基本要求。

  解除各种思想顾虑,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也是被调查者对社会和国家尽了应尽的义务,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次普查搞好了,我们获得了真实可靠数据,国家就可以利用这次普查结果编制第11个五年规划,研究制定各项政策,同时又能指导企业和公民个人投资就业工作,也是一种汇报。经济普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的老百姓。

  因为,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王冰凝实习记者贾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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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调查弥补过去不足

  此前近10年间,国家进行了“5项6次单项普查”,包括逢“0”年份进行的人口普查,逢“1”和“6” 年份进行的基本单位普查,逢“3”年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逢“5”年份进行的工业普查,逢“7”年份进行的农业普查。以上这些普查除了基本单位是每10年进行2次外,其他普查都是每10年进行1次。这些普查对于了解国情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频率过高,10年间进行6次,给基层造成了负担;第二由于是单项普查,又是在不同年份进行,不能形成年度完整的数据资料,资料的使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对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状况带来了不便,况且时间的安排与编制5年规划也不衔接,投入多,效益不佳;第三这些普查中没有建筑业普查,缺乏建筑业的普查资料,而改革开放后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普查项目调整后,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调查规模史无前例

  1月1日开始的经济普查,是2003年国务院决定对中国的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做出重大调整之后所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普查,在中国乃至世界规模如此之大,涉及行业、范围如此之广,都是史无先例的,它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据初步测算,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涉及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共500多万个法人单位、700多万个产业活动单位和23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更具体地说,普查所涉及的经济总量,约占全国GDP的85%以上。

  这次经济普查的结果也将会作为编制第11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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