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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考验私产合法外移(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25 新京报
  专家与业内人士指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将进一步细化,目前没有说明非法资产流出境外后如何追回等重要问题
“操作性”考验私产合法外移(图)
  对港澳台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也适用于刚刚公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Photocome供图

  11月16日,央行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出《暂行办法》是为了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暂行办法》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在肯定该《暂行办法》有助于对个人法定财产保护的同时,很多专家和从业人士指出,对“合法财产”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出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等具体操作细则没有深入交待,这是未来正式条例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记者昨日致电起草该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该局新闻处有关人士暂未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

  个人财产进一步得到保护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保护私人财产,应既包括保护私人获得合法财产,也包括保护私人转移合法财产。赵锡军认为,该办法出台的最大意义是将以前没有明确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渠道进行合法化。

  赵锡军同时指出,由于这两部分财产的数额较小,所以外界关于《暂行办法》有助于缓解我国的外汇储备压力的看法有偏颇之处。

  太合富晨理财顾问公司董事总经理王丙森兴奋地告诉记者,《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他们原先设计的海外资产转移业务终于有了法律保障。王丙森说,以前这只是一项规划中的业务,可以说是一个“灰色地带”,《暂行办法》是一个很好的突破。

  合法转移个人财产只开了小口

  而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敬云川认为,《暂行办法》为个人的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的对外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暂行办法》仅仅为这两项财产的对外转移开了一个小口子。

  《暂行办法》对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仍有很多严格的规定。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

  敬云川表示,移民和继承财产的规模本就较小,而分步汇出的规定将大大减缓移民和继承资产外流的速度。敬云川还指出,由于该办法并未放松对个人对外投资的限制,因此其出台和执行并不会为洗钱等违法行动提供多少便利。

  王丙森也认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亟须明确的还是合法性的确定问题。因为个人资产的存在形式有很多种,这次只是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合法化,而比如个人知识产权等形式,如何界定其合法性等问题都是需要细则来规定的。

  王丙森分析说,一旦能够明确界定资产的合法性,那么就不应该在数额、方式等方面做出限制,只有自由进出才能真正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血液。目前在我国只有自然人在国外的时候才能申请财产转移,但是在国外只需一个电话就可以在瑞士等中立国家开设账户,实际上我国公民现在也有这样的需求。

  可转移财产范畴有待细化

  赵锡军表示,该《暂行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办法,内容制订较粗。

  一股份制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士指出,《暂行办法》只是明确了不能对外转移的财产,而并未明确说明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外是否都属于可对外转移的财产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前述股份制银行的人士指出,由于银行在财产转移的售付汇过程中,并不对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所以监察部门的责任重大。但《暂行办法》也并未对监察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详细的说明。央行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仅一语带过,表示《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操作性提出“细节”需求

  前述股份制银行的人士指出,在该《暂行办法》出台后,还应有相关的细则出台,否则《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将受到挑战。赵锡军指出,对于非法资产流出境外后如何追回来,办法也应有相关的说明。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对于财产的转移是各有各的道,移民公司会做的多一些。主要是通过留学、旅游、投资等方式在海外开设账户,所以“堵”是“堵”不住的,一旦有合法的渠道,谁都不愿意去冒法律风险。

  不过,社科院研究员孙杰教授认为,对于合法个人财产允许向外转移后会不会造成非法财产借机转移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孙杰认为,《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孙杰同时认为,银行对于大额资产外移有严格的监控,而央行之所以没有公布如何界定财产的合法性细则就是担心“一旦公布细则,就会有人钻政策的空子”。

  “央行肯定有内部的细则,”孙杰猜测,“而且肯定有事后的追究机制。”

  本报记者周扬、盛岚北京报道

  焦点问答

  《暂行办法》直面“合法”“安全”问题

  从各种公开论坛中可以看到,如何保证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如何回避国际收支风险已经被看做是对《暂行办法》推行的最大挑战。

  财产来源需证明

  问题: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问题:如何保证转移财产不是非法资金,或防止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答:前面提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资金想借此通道转移出境。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相关规定:参考《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审批降低国际收支风险

  问题:如果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财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国际收支风险?

  答: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相关规定:参考《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专家视点

  个人财产转移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金融系何平教授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现在之所以可以向合法个人财产放开转移渠道,是因为中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数量,甚至可以说是供大于求,所以完全有能力应付财产转移带来的外汇支出。

  现在很多人认为,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进程会很快,但是何平认为,从这次《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这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何平说,央行对于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所持的态度十分审慎,从《暂行办法》对个人财产转移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批程序、资金汇出核准程序的严格控制就能看出这一点。

  具体来说,从个人财产转移的范围来看这次严格规定可转移的为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个人在国内的投资收益等等都不属于该范围;从申请程序上说,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从审批情况看,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何平同时认为,个人财产币种可兑换是对私有财产的重要保障,真正实现个人财产的可支配。以前境外人员即使继承了境内遗产,由于无法兑换成外汇,依然无法实现资产的支配。

  “这个话题讨论了很久,但是加息后不久突然宣布,是因为这个政策有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作用。”何平说,“现在各界都在讨论中国是否会进入一个连续加息期,国际资本不断涌入,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而出口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占25%以上,所以国家希望大家买汇,以此减轻人民币压力。”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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