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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个税申报引发税务代理热潮(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2)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此可见,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应缴契税:3100000×3%=93000元。

  2.转让环节:(1)公司应缴营业税:3100000×5%=155000元。

  (2)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5000×(7%+3%)=15500元。

  (3)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因为接受投资环节发生的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公司在转让门面房时应当只就转让环节的增值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中,公司转让门面房未发生增值,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合计应负担税费为:93000+155000+15500=263500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负担税费 1068774-263500=805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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