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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系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6: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享受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系列税收优惠,这些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可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

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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