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基本不缴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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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14:32 中国新闻网 | |||||||||||
2006年4月11日,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截至2005年底,中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5月24日电保险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在20%—35%之间;而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基本在16%左右……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一事做进一步说明。 据北京日报报道,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据统计,2005年底,中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中国保监会方面测算,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周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