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30日16:2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6月30日,多位中国联通用户表示今日收到联通官方短信提示:“私募基金不得公开推介。购买时请查询登记信息。细看合同条款,警惕保本保收益陷阱,防范投资风险。(证监会)”

用户收到短信内容详情

  多位用户称,自己曾在第三方机构购买过私募产品,或是在私募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并在今天收到提醒短信,其中查询登记信息的网站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据了解,目前得到短信提醒的多为联通用户,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手机用户均未收到相关提醒。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徐巧 SF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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