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2日10:47 新浪财经

【明曜投资连发五份维权声明】

【维权第一文】明曜曾昭雄:不接受一汽延期理由 要守住证券市场制度底线

【维权第二文】 明曜投资公开反对一汽轿车延期承诺 提议股票停牌

【维权第三文】 曾昭雄连发三文维权:一汽欺骗市场行为 终将会得到严惩

【维权第四文】 明曜呼吁联名提交议案应对一汽违约

【维权第五文】 明曜投资继续依法维权 无视提案违反公司章程

【投资者维权】

一汽集团遭遇信任危机 反呛投资者难平维权声浪

一汽违约后续:临时提案受深交所关注

  新浪财经讯 6月22日消息,针对违约事件,一汽轿车6月21日晚间发公告称明曜投资临时提案无效。今日,明曜投资再发维权第六文,表示不接受一汽轿车回复的内容,呼唤市场正以。以下为明曜投资最新声明:

  明曜投资依法维权,强化股权意识,呼唤市场正义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再次关注下,一汽轿车终于在限定时间内,对于明曜投资代表合并持有一汽轿车超过3%股票的公众投资者提出临时议案之举,给予了正式回复并公告,并附上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对一汽轿车终于给予回复的行为,明曜投资表示欢迎,但对其回复的内容,明曜投资仍不接受。

  自2016年6月4日一汽轿车董事会发布同意一汽股份变更承诺履行期限并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告之后,明曜投资即提出反对之声。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为此于6月6日发出关注函,要求一汽轿车于6月13日前回复。由于明曜投资对于作为大型央企的一汽股份、一汽轿车的诚信仍抱有一线信心,一直期待一汽轿车能够通过回复消除公众投资者对于一汽股份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担心和不满。但是,一汽轿车并未按期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且面对公众投资者的质疑没有任何反应。在此情况下,明曜投资根据一汽轿车《章程》、《公司法》及有关证券法规,于6月14日深夜向公众投资者发出《共同提交临时议案、依法维护股东权益》的公开信,并在短短的一天内获得108位公众投资者的响应和支持,与明曜投资自营及管理的信托产品和专户,合并持有的一汽轿车股份达到58,289,096股,占一汽轿车股份总额的3.58%。

  为确保临时议案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明曜投资于6月16日委派专人携带临时议案及相关文件,从深圳前往长春。但是,在明曜投资的工作人员到达一汽轿车后,却因无法联系到一汽轿车的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而无法提交临时议案,后经吉林省证监局协调,一汽轿车才在下午17:00左右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接收了有关文件,且并未按规范出具应该加盖公章的接收文件清单。

  与此同时,明曜投资将临时议案及相关文件发送至一汽轿车2015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联系人工作邮箱,虽然被多次退回,但最终全部发送成功。

  另外,明曜投资也通过中国邮政EMS将临时议案及相关文件投寄到一汽轿车公告的地址和联系人,但截至6月20日,仍因联系不上接收人而未能妥投。

  明曜投资更试图以传真方式提交临时议案和相关文件,但一汽轿车2015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传真号码始终无应答,无法发送传真。

  自明曜投资于6月16日以电子邮件、邮寄、现场送达三种方式提交临时议案至今,一汽轿车董事会并未就临时议案问题与明曜投资有任何接触。

  明曜投资在此提请广大公众投资者及监管机关、新闻媒体注意:

  一、一汽轿车董事会及其律师因“无法确认108位股东授权文件的真实性”而认定“该108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应当包含在提案人(即明曜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之中”,但并没有否定有关授权文件的真实性。

  二、一汽轿车《章程》、《公司法》及有关证券法规,均未对临时提案的提交方式、文件形式做出限制性规定,故提案人有权以现场提交、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各种法律所认可的通常方式提交临时议案。

  三、一汽轿车董事会有对临时议案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的义务,并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对于股东负有受托责任。

  明曜投资始终坚信:明曜投资并接受108位公众投资者股东委托,于2016年6月16日以现场提交、发送电子邮件、邮寄等三种方式向一汽轿车董事会提交的临时议案,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汽轿车董事会消极对待公众投资者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且并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做出验证的情况下,即认定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所代表的股东股票数不能计入提案人所持有的股份数,没有法律依据,且实际侵害了明曜投资及合并提出临时议案的公众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利。明曜投资保留对于一汽轿车及其董事会的一切权利。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正如《上海证券报》6月20日官微所言:要呼唤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倡导中小股东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行动。牢牢把握一汽轿车6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的窗口期,与公司深入交换意见,维护自身利益。在这幅维权众生相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一起维权请愿的个案,而是“积极股东主义”的萌芽正在A股市场茁壮成长。

  附:瑛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明曜投资向一汽轿车提交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

  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

  本所律师接受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曜投资”)的委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向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提交明曜投资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咨询意见。

  除非本法律咨询意见另有说明,本法律咨询意见依据截至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做出。但是,本所律师不能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将来不会被作出有追溯力的修改、解释或者被废止。本所律师并未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亦未对该等法律发表或蕴含任何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假设该等法律不会影响本法律咨询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咨询意见:

  一、基本背景

  明曜投资于2016年6月16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一汽轿车提交了明曜投资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一汽轿车于2016年6月21日晚发布落款时间为6月22日的公告(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6月17日出具的鉴证意见),以经律师核验,提案人授权委托文件大部分为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为由,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系无效提案,故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事实

  确如一汽轿车公告所言,明曜投资派员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当面向一汽轿车提交的本次临时提案中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大部分是复印件。经向明曜投资核实,此举系出于保证合并提案之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资料安全性的考虑。由本所一名执业律师参与、见证的6月16日向一汽轿车当面提交临时提案这一事实及过程表明,明曜投资的这一考虑是有必要的。一汽轿车起初以各种理由不肯接受临时提案的现场提交,后在明曜投资电话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申诉及在该局协调下,一汽轿车才派员接收明曜投资提交的临时议案文件,但没有按规范出具正式的接收资料清单。

  为保证临时提案提交的有效性,明曜投资对于临时提案及授权委托文件的提交还同时办理邮局快递和发送电子邮件。中国邮政快递寄送的临时提案及相关股东身份资料由于一汽轿车方面的原因,直至6月20日仍不能妥投。明曜投资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三时将临时提案及授权委托文件(原件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一汽轿车官方联系邮箱(fawcar0800@faw.com.cn)、一汽轿车证券事务代表杨育欣的工作邮箱(yangyuxin@fawcar.com.cn)。一汽轿车只验证当面提交文件中的复印件,却对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置之不理。

  三、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一汽轿车拒绝明曜投资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其提出临时提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明曜投资等公众股东的临时提案系有效提案。

  1、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书面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可以传真、电子数据形式签署,《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亦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我们认为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一汽轿车提交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在内的临时提案这一送达形式是有效的。专人提交的文件,之所以股东委托书为复印件,系因为其为同日下午以电子邮件方式先行提交的临时议案的副本。

  2、一汽轿车董事会及其律师因“授权委托文件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认定“股东所持的股份数不应当包含在提案人(即明曜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之中”,但并没有否定有关授权文件的真实性。所谓“无法确认真实性”,是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在此种情形下,复印件并不能否认合并提案股东授权委托明曜投资提交临时提案之事的真实性,也不能否定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临时议案文件的效力。

  3、一汽轿车只验证当面提交文件中的复印件,却对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置之不理,无视股东以电子邮件这种合法的电子数据通信形式提交临时提案的行为,其性质,是限制甚至是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因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一汽轿车承担。

  4、作为公众公司一汽轿车的董事会,在“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情形下,理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联系提案股东以核验其合并提出提案股东委托之真实性。但一汽轿车董事会却在未与提案股东核实原件的情况下,径行否定此次合并持股3%以上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显然违背《公司法》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亦有违董事对股东所负有的受托责任!

  5、一汽轿车作为上市公司,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及一汽轿车自己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但从十六日下午提交后至一汽轿车获得律师鉴证意见,再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发布之时,时隔五日,一汽轿车从未与明曜投资联系,更无论提出核实合并提案的股东委托权问题。

  综上,我们认为:明曜投资提交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一汽轿车董事会负有接受、核实和回复股东合法提案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并未实际和全面履行;一汽轿车董事会此举侵犯了明曜投资及其他合并提出该临时提案的一汽轿车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黄晨 黄娟娟

  2016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徐巧 SF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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