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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制符合市场方向 有利行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26日 07:01  上海证券报微博

  阳光私募谈基金法修订案二读

  ⊙记者 屈红燕

  基金法二次审议中透露,私募仅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消息让业界倍感兴奋。部分私募人士认为,对私募基金监管采用备案制是一次到位,符合市场方向,有利于私募行业百花齐放式发展。

  在近日基金法二次审议中,有关部门建议: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而在初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草案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部分私募对“注册”还是心有忧虑。深圳某活跃私募的负责人表示,“注册”可能意味着要有门槛,这对于私募百花齐放式发展形成约束,不利于行业发展,而履行登记可能就不会那么复杂,登记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意味着取得资产管理资格。

  私募对于“备案制”表示欢迎。深圳金中和投资执行总监曾军表示,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就不需要对私募管理公司本身的监管,备案制让私募公司在市场规则下活动。在国际上,备案制也是私募监管的主流方式。

  朱雀投资高级合伙人王欢表示:与基金法初次修订草案相比,私募纳入监管的形式更进一步简化了,仅需在协会登记,发行产品备案,简化流程对于私募来说是一个好事。

  与此同时,私募还认为,向协会备案有利于更好解决私募行业存在的问题。“向行业协会备案,相当于有了一个半官方的平台,自律性监管对整个行业发展有利。”

  纳入监管后,私募将取得合法身份。王欢表示,“纳入监管给了私募一个合法身份,现在私募无论是与信托,还是与专户合作发产品,产品是受严格监管的,私募管理公司依然身份不明。”

  王欢进一步说,“身份明晰之后,可能有很多事情都好做了,比如是不是可以像公募基金那样发专户理财产品,像券商那样发小集合。但在修法完成之前,一切都不是那么绝对。”此前还有消息称,在相关部门备案后,私募产品便可直接进入银行等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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