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华斐 刘冬
在争议了数月之后,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下称《基金法》)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针对“二读”稿较一次审议时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他着重提及增加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内容。此外,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章节也有所调整。
其中,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组织方式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初审稿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
对于社会各界和部委间争议较多的PE是否入法的问题,孙安民并未做具体汇报。不过,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基金法“二读”的版本就PE相关的内容暂时没有改动。
PE入法暂未改动
“107条和171条都未做修改。”朱少平称。
是否将私募基金,尤其是PE纳入监管,一直是《基金法》修订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前一版的《基金法》修订中,就因为各界阻力而未能纳入,本次的修订工作在该领域产生的争议也十分激烈。
与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初发放各家机构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上报全国人大的草案在这方面的内容已经取消了很多,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字样。仅仅是通过新增第171条为将私募纳入监管预留了空间。
但这一条内容还是引起了强烈的反弹。本报此前曾报道,8月13日,25家PE和VC行业协会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反对PE纳入《基金法》,他们建议另外修订专门法律监管PE。
不过,曾有业内人士对记者直言,25家协会要求专门修订法律的举止只是不希望被纳入监管的“缓兵之计”。按照历次修法的时间,即使从现在开始修订PE法,到真正推出可能也要四五年时间,四五年之后行业可能又有了新变化。何况现在连修订该法的动议都没有。
另一些学界及业界人士则强烈呼吁尽快出台法律规范和监管PE行业。
此前的修订草案第107条的相关规定或是引发争议的原因。这条内容规定,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成为《基金法》授权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单位,且对募集资金的投向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目前PE的备案工作主要由发改委负责,这两条规定意味着整个PE领域监管机构的更换。
在“二读”版本中,171条及107条均被保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此前25家协会上述的举动暂未取得成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果,争议也并未就此结束。朱少平解释,因为目前讨论组就PE是否要入基金法仍存在争议,为了不影响修法的进程,“二读”版本将争议暂时搁置。
PE监管“新老划断”
不过,被删除的两种组织形式同样关键,这意味着修订之后只有契约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才会受到《基金法》的监管。
朱少平解释,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机构不纳入《基金法》的监管,但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意即那种不用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只在证监会审批通过的PE基金则需要接受《基金法》的监管。但是,目前市场上上千家的PE基本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所以《基金法》并不改变目前PE业既有的监管现状。
虽然目前市场上并不存在以基金组织形式设立的PE,但并不排除以后会出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认为,证监会近日放开公募基金投资PE,就是在释放一种信号,即证监会将介入PE监管。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这种子公司将来其实相当于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它们无疑将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郭卫锋认为,这种多头监管,也使得未来市场主体在以何种形式设立一只PE基金有了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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