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本报记者朱宁宁
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近日,在“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上,与会者达成共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要尊重其成熟投资人、私密性以及意思自治,给予其足够的自治空间,但是适度的监管是必须的。
共识虽有,但争议也不容忽视。在此大原则之下,对PE适度监管的这个“度”在哪里?
一些著名的案例表明,虽然PE一直被誉为有钱人的俱乐部,但有钱人有时也会成为PE的受害者。那么,PE第一投资人的利益到底需不需要公权力介入保护呢?
长期从事PE研究的上海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肖雨认为:“我们不能认为成熟的投资者就不需要被保护。如果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包藏祸心,即使你很成熟,也可能会被骗。虽然PE叫私募股权基金,但是仍然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同时产生系统风险。比如国外的大学基金,作为投资人,这些基金背后真正的出资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公众,这一类基金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同时它也涉及到系统风险。”
肖雨介绍说,有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我国PE的募集额和投资额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总额已经达到了国家GDP的0.1%,如此大规模的基金如果成为游资或者不能得到合适的引导,对国家金融秩序安全将会产生非常大的隐患。基于这些理由,PE必须被监管。
众所周知,基金管理人一般都不希望被监管,有业内人士曾形象地用婆媳关系来比喻PE入法受监管。但在PE实务界,还有不少基金管理人是希望能正式纳入监管范围被证监会监管的。这些基金管理人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证监会监管,就感觉PE的主体地位没有被得到确认。去募资的话,有人会说你是非法集资。如果有证监会这样有专业监管水平的能力和机构对其监管的话,好像就有了一个光环,或者说有了一个政府的信用保障在里面,在募资环节顺利得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荣誉仲裁员魏耀荣,主持过二百余部商事经济法律的起草工作。对于PE入法受监管,他也有个形象的比喻:“我们不是不要婆婆,而是要一个好婆婆,要一个体贴企业的婆婆。”
但是否有必要由证券投资基金法这种专门的法律去约束PE,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要慎重,他希望对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为还是要管得少一些。“我们把私募看成危险的东西,在一定意义上是我们目前比较严格的公募制度下一种融资和投资的变种,严格的公募制度必然会衍生出更多的私募行为。入法虽然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使规制对象有了一个规范,对它的利益是一种保护,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入法也代表不宽容、代表管制。就目前而言,对私募投资的行政性管制已经非常多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监管”这两个字是非常容易引人误解而又令人浮想联翩的概念。“我个人觉得,政府监管的本质就是服务,立法的本意也是服务。现在怀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错的。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使命和宗旨还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PE,服务于公众,而不是相反。立法的目的和效果对PE来说不应当是雪上加霜,而应当是雪中送炭,或者是锦上添花。”
刘俊海强调,立法设计还要处理几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公与私的关系。公是指公共利益,当PE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属性的时候,立法者的手可以伸得长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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