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言铭
历时四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因为将PE(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的问题,横生变故。
8月10日,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下称“创投委”)领衔的全国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PE基金纳入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场部门权益之争,如果PE纳入基金法监管,PE主管部门将由现行的发改委变更为证监会。
上书背后
25家行业协会反对把PE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理由,是PE和证券基金有区别,应该分开立法。
但是,这25家行业协会的上书也引来了质疑声:是为业界代言,还是为国家发改委代言?
发改委一位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地方协会之所以会找创投委牵头,因为它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合法全国性协会,而中华股权投资协会等则是在香港注册的,不具备合法身份。行业协会提出建议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代表行业发言很正常。”
他同时指出,协会上书是为发改委代言和其他部门争权夺利的说法,“是媒体炒作,不存在这种事情。”
创投委常务副会长沈志群告诉记者,之所以25家行业协会此时上书,源于8月3日创投委主导召开的会议上大家达成的一个共识:即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不是一回事,放一起立法(我们)很失望,应该出台股权投资促进法才对。
“至于PE的管理权是放在证监会还是发改委或者其他部门,则不是我们担心和考虑的,这是国务院的事情,我们希望行业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沈志群说。
前述发改委内部人士说,修改的基金法里规定基金管理人要注册,同时要求无条件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这些都是PE机构的顾虑。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协会参与立法值得鼓励,但是他们的建议书本身就存在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要求弱化监管要求行业自律,一方面又表扬发改委的备案管理,且最大的败笔在于主张PE不纳入基金法,提出过几年再立法。”
事实上,PE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也是野蛮生长的时期。尽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募集过程不规范、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这也是政府希望将PE纳入监管的初衷。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前《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近日指出,基金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是不同的投资方式,基金是一块财产,只作财产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则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或者经营主体地位;公司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应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基金则应适用基金法,以避免法律冲突。
朱少平对外表示,PE纳入本法主要是“增量”,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PE。也就是存在一个新老划断的问题,本次修改基金法并不改变当前基金业管理体制,没必要过于担心。
PE“认亲”
究竟是否是“部委争权”?当事PE企业却显得异常低调而沉默。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他们都是我们的‘父母’,谁都得罪不起。”一位PE业内人士对记者直言。
在PE监管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利益纠葛。以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王少军为代表的人士主张证监会监管。在其看来,经常与证监会领导接触,可以信息畅通,投资企业上市退出时会占据更多的优势。
而以赛伯乐资深合伙人尚选玉为代表的人士更乐于发改委监管。因为发改委手中有很多实权,拥有规划审批权,同时地方发改委实权更多。
“现在很多股权投资愿意叫基金,主要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如果行政管理过多的话,会压制行业的发展。立法是好事,但要跟证券基金分开。”尚选玉如此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解读PE心态:“PE都是趋利的,谁监管好处多就拥护谁。”
在四川省工商联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执行会长刘臧秦看来,创业板造就很多富翁,PE成了一块肥肉,也就有了全民PE。不过现在情况有所变化,退出渠道受限回报降低,还出现一些非法集资案,PE似乎又成了鸡肋。
刘臧秦不赞同现在立法对PE行业监管,他联合一些地方协会呼吁成立“全国私募股权投资与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联席会议”,为行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刘俊海则认为,针对PE协会死磕的“证券”字眼,他建议把“证券”两字去掉,改为《投资基金法》,这就扩大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同时他建议,PE行业的监管应以“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司法救济”为主。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