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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年报格式更合理内容更丰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信托公司年报格式更合理内容更丰富
    邓举功

  根据元月9日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年报格式、内容有了多处修订、完善,其中最大的特点是设计了大量的表格。总体而言,较之2004年年报,此次年报的信息可阅读性将增强,可比性更好。

  一、“重要提示及目录”

  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依据2003年4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新年报采用了有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最新表述方法。

  二、“公司治理”

  对于信托公司股东的介绍,新增了最终实际控制人这一披露事项,这是比较好的改进。美中不足的是,对于最终实际控制人,没有在附注中加以严谨定义与设立判断条件,容易让信托公司自我理解。而且,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还需要借助股东推举的董事综合判断。股东的主要财务情况也是此次新增披露内容之一,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因为股东单位此时很可能尚未完成会计报表审计。

  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新增了他们的简要履历,这样一方面可以判断他们是否具有相应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另一方面是追踪股东在信托公司实际影响力的一条线索。

  三、“经营管理”

  根据附注1对信托公司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的披露要求,采用资产运用(方式)与(投向的行业领域)分布的方法,能够让阅读者知晓信托公司的理财手段与所擅长的领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其中对于资产分布的划分,存在主观随意性,因为“基础产业”、“实业”等并不是具体行业称谓,并且彼此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其实,可以考虑采用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或者其它类似标准,这样的资产分类才是科学严谨的。

  四、“比较式会计报表”

  本次较为成功的一大改进之处在于:除了披露合并报表,还要披露母公司(即信托公司)报表。因为信托公司投资的实业企业股权的情形一般较普遍,而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合并报表常混淆了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得阅读者无法准确分析信托公司自身经营的特点。遗憾之处,笔者一直强调的现金流量表至今没有被列为必须披露的内容。

  对于信托业务会计报表,摒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规定的、不合时宜的报表编制方法。依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公司编制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信托事务的会计报表内容因此变得更加清晰、丰富。

  五、“会计报表附注”

  对编制合并报表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给予了特别关注,要求信托公司披露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详细信息。增加了无形资产计价与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得税会计处理三个新的会计政策的说明。另外,增加了“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新报表要求信托公司对自营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其依据应该是2004年2月5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发[2004]号文)),并予以披露。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具有合理性,但许多信托公司普遍投资了普通工商企业,因此形成的股权可能长期没有获得红利,但并不一定意味是不良资产,因此股权类资产实施五级分类过于牵强。信托公司填写这一资产风险分类表,反映出来的数据是股权、贷款等综合结果,故仅能作一般参考。

  关于资产损失准备,依然沿袭2004年报表,采用了“一般准备”与“专项准备”的口径。这是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前身)2002年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财政部2005年6月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该规章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对比两者,笔者认为财政部的规章更加科学、合理、全面,似应依据后者的标准,披露信托公司的资产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为好。

  新版年报删除了信托公司原有负债清理有关内容。这是因为,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到2005年12月31日,所有信托公司都不应再有负债(信托存款)业务。增加了前五名的自营贷款(借款企业)情况的介绍(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还款情况),这一信息能够揭示出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贷款过度集中的问题。

  但是,在“披露自营资产经营情况”中,增加了披露信托公司的代理业务(委托业务)期初数、期末数的披露要求。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文),其中第二点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原有的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业务,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则上应规范为信托业务”。因此,重新列示代理业务,即意味着肯定了该业务继续存在的合理性,显然与2002年的政策不符。笔者无意对代理业务是否应该得到保留做出结论,只是指出,监管部门的政策之间宜保持前后一致。

  此次修订年报格式的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信托公司当年收入结构表。信托公司2004年年报在这一方面披露得不理想,因为各家信托公司采用的口径不同,有的则含糊其词。按照现在的披露要求,阅读者能够很容易分析出信托公司的业务盈利模式,信托业务是否突出。该指标在各家信托公司之间将具有很好的可比性,进而根据收入结构,可以将众多信托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型。

  在反映信托资产管理状况时,新年报划分了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三大类。这一划分方法只看到了形式,不能反映信托业务的特点。因为,在现阶段信托业务为投资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的功能主要为理财增值、特定目的管理(不以理财增值为目的,例如代持股)两大类。如果按照报表要求的格式统计,读者将无法区分理财业务与代持股业务,且代持股业务也难有收益率一说。

  新年报要求针对上述三类信托项目,信托公司计算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本意是让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但是计算结果的实际使用价值值得商榷。

  对于关联交易的四种情形,笔者曾经指出,仅披露期初数、期末数,不能反映关联交易的全貌,因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发生两次以上关联交易,与期初数相比,期末数却可能没有变化。此次予以了改进,要求信托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发生额。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删除了原来的资产收益率指标,列示了三个重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避免各家信托公司自行其是,三个指标数值具有了横向可比性。公式中的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结合第6部分“会计报表附注“的收入结构表,加之本部分的信托报酬率指标,读者再自行计算出信托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可以全面观察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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