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7日15:22 《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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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给互联网金融定规矩

  文/赵予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意见的函,那么,这份互联网市场负面清单会给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什么呢?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意见的函,文件中提到,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其中,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负面清单关注的重点领域。

  这份互联网市场的首份负面清单覆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互联网全行业。

  此前监管争议不断的互联网金融成为此份负面清单调整的重点内容之一。涉及到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列出了限制准入和禁止准入两类事项。

  互联网金融5条限制准入规定

  负面清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支付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细分领域实行限制准入,要求需经过监管部门批准或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互联网金融限制准入规定如下: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任何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应当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需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网贷行业13条禁止准入规定

  针对于网贷行业,负面清单单独设置了禁止准入的13条禁止性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3条规定针对目前网络借贷的主要问题明确划定了业务底线。网络借贷业务与股权众筹业务隔离,同时自融、担保、承诺保本保息、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将被禁止,对于信息披露和宣传的问题也将被严格约束。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众筹也成为负面清单关注的重点。文件特别指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将及时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政策规定,试行期内能够出台的,负面清单将纳入其中实施,比如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的股权众筹、金融信息服务等方面管理规定和政策规章。

  负面清单为互联网创新预留空间

  负面清单的方式本身体现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而非通过设置高门槛的准入制、牌照制要宽松,实际上凸显的是底线思维,为底线之上创新的预留空间。

  这份负面清单的准入规定一共列出30条,其中还有6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但是即便如此目前30条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显然不多。

  中国的互联网创业者有了“底”

  负面清单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这也就意味者,互联网相关行业什么不可以做已经基本明确,而在禁止之外,什么可以做以及创新能做到什么程度,业界也有了参考。

  毫无疑问,互联网创业的政策风险将因此降低。长久以来,对互联网创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一直是创业者内心的隐忧。因为政策不明朗,政策法规的发展落后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步伐,创业者在创新和出界之间难以把握,容易导致两类情况,要么是恐踩红线,不敢在创新方面大展拳脚;要么是勇于创新,结果政策监管来了直接被叫停,前功尽弃。后者恐怕是滴滴式创业企业最大的恐慌和潜在危机。但是现在,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设立或从源头上解决此类互联网创业遇到的“黑天鹅”事件,这可以使创业者在起步之初就知晓自己是否已闯入创业禁区。同时,没有禁止即被允许,有了相对清晰的业务边界,创业者心里有了底。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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