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3日14:13 《钱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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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光远:加税谣言为何吓尿“高收入者”

  10月23日,一则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文件在朋友圈炸了锅。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这则消息被解读为,“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者会被加大个税调节力度”,也就是会加税。在热炒了一天后,专家通过“新华视点”的微博出来辟谣: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对新华社记者说,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

  当然,最好是谣言,否则,在大城市生活并不容易的大量年收入12万的“伪高富帅”的确被吓尿了。在舆情发酵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进行辟谣的确值得赞许。只是,像个税改革这些事关每一个人的重大举措,一定会牵动很多人的关注。如果在改革之前不充分释放足够的信息,势必引发各种解读,恐怕用一句谣言是无法为恐惧划上句号的。

  我坚信,每一个被竞相传播的谣言背后,一定真实反应了谣言生存的环境土壤。

  从历史渊源上讲,大家为什么相信这样的“谣言”,因为这样的“谣言”本来就是根据官方文件理解的。早在200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规定自行申报的标准是12万,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提出,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举措。可见,把“12万”作为高收入是税务总局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不存在所谓的谣言,10年过去了,也没有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文件,对这个标准进行调整。既然没有调整,外界将“年收入12万”理解成官方的“高收入者”我认为没有什么错。所以,这场对一大群伪“高收入者”的惊吓绝不是什么谣言,而是我们的文件滞后,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长期停滞不前导致的。

  如果说2006年刚刚划定这个标准的时候,12万算高收入没有太大异议的话,10年之后,再说年收入12万是高收入,会被认为是在骂人,起码在做人上不厚道。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把她在北京南二环附近的一套房子卖了,她2012年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还征求过我的意见,当时每平米不到4万,不到4年的时间,已经飙升至每平米12万以上。也就是,12万其实不过相当于北京南二环一平米普通房子的价格。据我所知,北京现在年收入12万者不要说算是高收入,最多算个日子很紧巴的中等收入者,混个温饱而已。如果他现在没有房子,买个北京五环之外500多万的一套房子,首付200万,背个300万房贷的话,每个月一万五六的房贷,基本就把他压趴下了,还到哪里去冒充“高富帅”?

  所以,我倒觉得要指责的不是大家不懂,不是一句谣言似乎就摆平了一切。这则谣言流行,恰恰是因为大家都懂,恰恰是因为我们很多文件,不管多少年前制定的,只要没有被明文废除,都可以随时拿出来说事。况且,税收改革这么多年,税改其实成了“加税”的代名词,大多数税负其实是增加的。中国社会的总体税负,即宏观税务已经到了赶英超美的程度,骨子里的恐惧,反映的不就是这么多年“结构性减税”最后沦为不断加税的残酷现实吗?如果哪一次税改真的减税了,反而给人不真实的幻觉。

  回到个税改革,在整个中国的税制体制中,个税算最扭曲的。个税本来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其正常的设计应该是“穷人不交税,中等收入者少交税,而高收入者多交税”,而我国个税恰好相反,大量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税的主体。比如,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中国,按照先前人民网的一篇报道,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中国的富人成为世界上税负最轻的。

  同时,在征收制度上,中国分类征收的税制也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抛弃的。这种税制根本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的抵扣制度,与综合税制相比,缺陷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享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在抵扣项目上,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及赡养老人的事实。税务部门总是强调困难,强调技术难度,我想问:难道我们在技术力量上还不如越南等国家?他们能做到综合税制,我们为什么做不到。

  就此而言,我倒是同意两点:第一,高收入者的确应该多交个税,但必须是真正的高收入者;第二,打破利益格局,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国际流行税制,让个税真正体现调节收入,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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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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