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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8:1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牡丹灵通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工商银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灵通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牡丹灵通卡。

  申请牡丹灵通卡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申请牡丹灵通卡必须设定密码。

  第三条 牡丹灵通卡内设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使用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持卡人办理转账、查询,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等业务,可以使用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或相关账户。

  第四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单位消费。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转账业务。

  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仅限于纸币,且面值不得小于50元,使用信封方式存款的,存款入账金额以银行实际核点数为准。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六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牡丹灵通卡卡号、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牡丹灵通卡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也可凭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

  同城口头挂失5天或异地口头挂失1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遗忘牡丹灵通卡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牡丹灵通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牡丹灵通卡相关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应纳税账户存款的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账户余额等信息,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牡丹灵通卡不设有效期,如卡片损坏,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牡丹灵通卡持卡人需缴纳年费,每卡每年10元。首年年费在开卡时由发卡银行直接收取,以后每年的年费以首年的年费收取日为基础,由发卡银行从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自动扣收。

  持卡人开办或补换新卡需缴纳手续费5元。

  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10元。持卡人解除挂失,银行不退还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办理牡丹灵通卡密码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10元。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转出至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异地取款或转账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50元。在异地办理存款业务,须按交易金额的0.5%支付异地存款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50元。

  持卡人使用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每笔需支付跨行交易手续费2元,使用香港、澳门地区自动柜员机取款,每笔需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10元。在境内异地其他金融机构或香港、澳门地区自动柜员机取款,还需按前款规定支付异地取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年费扣收不成功,发卡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应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或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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