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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7:20 新浪财经
第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可在境内外通用、以人民币和某一指定外币两种货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牡丹国际借记卡业务的分支机构、特约单位和牡丹国际借记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按品牌分为牡丹威士卡和牡丹万事达卡两种。 第四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可在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网点、国内和国外信用卡组织受理点使用。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 第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账户。 第七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所得、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牡丹国际借记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由发卡机构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在境内特约单位消费,在指定营业网点或自动柜员机(含其他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与本人的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使用人民币账户结算。 持卡人可以在境内外国际信用卡组织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在境内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与本人的其他外币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使用外币账户结算。 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之间不能混用。 第九条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际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境内指定ATM上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单位受理的原因造成透支,或因交易手续费而发生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有效期为八年,第一年的年费在持卡人存入第一笔款项后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以后每年的年费以第一年的年费收取日为基础,在余额充足的时候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收。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处理投诉、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按月发放对账单(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和转借;不能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如卡片损坏,持卡人需销户后重新办理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国际借记卡应及时到就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持卡人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国际借记卡。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国际借记卡利率等发生调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不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发卡机构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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