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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案例详解自行纳税申报政策(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8:26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区,一家位于西城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下表: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A公司

应发工资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92000

三费一金合计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8400

扣缴税款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22380

B公司

应发工资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67200

扣缴税款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任双双是××制片厂的一个演员,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厂全年发放工资40000元,同时,任双双个人全年缴了10000元“三费一金”,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3)给某酒厂拍摄一部广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0元;

  (4)参加外单位电视剧拍摄,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5200元。

  年度终了后,任双双该怎样进行申报?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

  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钱总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于北京海淀区的中国M公司。2006年,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500元,每月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850元;

  (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500元。

  则钱总年度终了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小卫2006年有以下几项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2、当年被评为地级市劳动模范,奖金30000元;

  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2000元。

  则2006年度终了小卫该如何申报?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来华担任P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的经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仅由于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按有关税收规定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从中国境内的S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以下称第一项所得);

  2、每年年末从境外P公司取得奖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称第二项所得);

  3、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称第三项所得);

  4、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下称第四项所得)。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下举例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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