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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案例详解自行纳税申报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8:26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昨天(25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已经编写的12个例解发布在国税局官方网站上,12个例解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演员、外籍人士、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例解一:个体商户 小李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上题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见第四题);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则小李该如何申报? 例解二:房产收入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为500000×5%=25000元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例解三:炒股收入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其他例解 小赵是×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每月收入及扣缴税款情况见下表: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小赵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也多,有“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这些收入在小赵取得时,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向税务进行申报。另外,2006年度终了,如果小赵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他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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