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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方担保人引入进来,为保本基金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和投资管理人的交易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前不用再费时费力的研究复杂的保本技术,即便在投资运作期间,也不必过分担心基金的向下风险,只需关注担保人的实力既可。一般来说,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初期选择担保人时就会对担保人的实力进行详细的考察,同时在保本周期内,基金公司也会对担保人的信用能力和偿付能力进行持续的考察;另一方面,对于产品发行方来说,投资者容易理解产品,这样也就节约了发行方同投资者的沟通成本。另外只要担保人认可,产品的操作技术可以更加灵活一些。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担保人其实已经不仅仅只起到信用增级的作用,还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管理职责,扮演外部市场监管者的角色,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将投资者、投资管理人、担保人的利益统一起来。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将此法律关系套用到保本基金的交易结构中来,基金公司作为保本承诺人承担未来的保本义务,担保人对此保本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机制设置,可以有效将投资管理人、担保人、投资者的利益统一起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其次,担保人作为风险承担者,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选择合作对象即基金公司时就会充分考察其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担保人也会从风险角度对产品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从以上两点,担保人实际上就为投资者进行了初步的产品把关。另外,在基金运作周期内,担保人通常会保留一定的信息知情权和提示权,可以有效约束投资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和投资冲动,保障投资者利益。
最后,即使到期时基金亏损无法足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作为保本义务的连带责任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最后一道安全保障。
从第三方担保人在保本基金结构中的角色看,担保人的实力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其信用增级和风险监控的效果。其实在香港基金市场,银行被认为是保本基金的最佳担保人,主要是因为银行有远高于其他担保机构的信誉和实力,而且担保银行往往也是基金的托管人,可以随时动态掌握基金运作的翔实数据,真正实现对基金投资过程的风险控制,从而更有效地防范风险,这是其他保证人所不具备的。国内市场中,由于监管的原因保本基金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担保,多由其他一些机构提供担保,但限于对理念认同方面的障碍,以及监管部门较高的门槛设置,市场上可利用的担保资源非常有限,实际上绝大多数担保人为基金公司的股东,第三方的专业担保机构很少。这也是目前保本基金市场发展一直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