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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遭遇零收益 注意5个理财概念(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3:37 新闻晨报

  “所有产品都有风险的,这个产品相对风险小一点,现在除了打新股产品外,其他与股票相关的理财产品银行已经不敢做了。”理财专员解释。但对于该产品如何与农产品挂钩等疑问,理财专员并不能给予详细解答。 

  记者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深圳发展银行,理财柜台前正巧有客户在咨询。“现在股市不好,还是把钱委托银行比较好,这个总收益率15%的产品看起来还不错。”记者对其中一份“聚财宝”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表示有兴趣。“不对,这只是预期的最高收益,最后也可能是零收益。”客户经理杨先生忙进行纠正,并递过来一张介绍单。未等记者发问,他便主动开始风险提示。 

  据了解,这款“聚财宝”产品5万元起购,期限为18个月,挂钩的是棉花、猪肉、铜和玉米的超额报酬指数。杨先生介绍,每3个月银行会进行判断,若发生触发事件,产品即提前到期,锁定最高收益15%;18个月后,如果没有触发事件,则产品到期终止,投资客户得到零收益。 

  但对于何为“触发事件”,记者发现说明书上并没有阐释,尽管杨先生试图说明,但记者仍旧一头雾水。眼见用专业术语无法清楚解释,他最后告诉记者:“你可以理解为最终收益不是零就是15%。期间你有6次机会达到15%的目标,可能性还是蛮大的,但需要你承担利率的风险。”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 

  风险自负与告知之责都不应忽视 

  针对近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愈演愈烈,多款理财产品先后遭遇投资者的“口诛笔伐”,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多起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责任与问题:投资者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掌握合同中的“零收益”风险条款;而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做得均不到位。 

  “买者(投资者)风险自负,卖者(银行)有风险告知之责”这是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的基本观点。该负责人强调,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时,不能仅听理财经理片面之辞,务必要详细阅读和核对条款内容,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和储蓄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这也要求银行对投资者要进行风险教育和理财指引。商业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判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把丑话说在前面。 

  该负责人认为,对明显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风险和损失的可能详细告知。否则,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最终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仍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声誉,以及消费者对银行的感情。 

  业内人士非常赞同上述看法,并认为在“零收益”事件中,商业银行虽然有理由不承担投资者的损失,但其多年培养起来的可靠、可信形象或许已在投资者心目中有所折损。 

  部分理性的投资者则认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整个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在产品说明书里准确揭示风险,或者风险揭示不完全,就是银行的问题了。银行应明确地告诉投资者,标的的选股依据,基本面和宏观背景,风险的核心所在。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在购买产品前需到银行网点详细了解产品,不要盲目签订合同也很重要。尤其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预期收益率需正确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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