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姚博海
作为内地养老金字塔体系中的中层,企业年金客户长期局限于国有的大中型企业中,与塔身的作用极不相称;随着两个文件的推出,原本只敞开一道门缝儿的企业年金投资之门有望彻底打开。
在“双轨制”体系下,企业养老一直饱受诟病。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基本养老基金不足问题,将是中国养老改革中一个关键点,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无疑是最好的切入点。
专业化管理推动企业年金
23号文、24号文的推出意味着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进入“深水区”。23号文拓宽了企业年金的现有投资范围,24号文允许企业年金管理人发行养老金产品,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和货币型等,改“一对一”为“一对多”,降低成本并提高投资效率。
目前,国内企业年金不论是参加企业数量还是管理效率都存在问题,海富通基金总经理助理何树方指出,大多数企业不适宜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参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应当走专业化经营管理之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年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中介机构等来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充分利用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在财产管理和投资运作方面的专业特长,发挥专家理财优势,获得理想收益并分散风险。
截至2012年年底,公募基金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达1862.92亿元,占国内企业年金规模的37%。何树方认为未来企业年金的规模可能还会继续增长。“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企业年金将会是一块大蛋糕。对于企业来说,由专业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会带来更好收益。”
目前,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大型企业可以建立单一计划,中小型企业可以建立集合计划。截至2012年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5.47万家,参加人数1847万人,积累资金逼近5000亿元,2012年企业年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7%。
税收左右企业年金未来方向
从国际上看,美国养老金的设置在税收上做足了文章。
以美国最常见的DC计划(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为例,雇员最基本的税收优惠就是延迟纳税(TaxDeferred)。在DC 模式下,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在注入当期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在取得当期免征个人所得税,直到雇员最终领取养老金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迟纳税的意义在于,它将个人账户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DC模式下,规定了每年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但是上述限额并不固定,根据工资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进行调整。对雇主来讲,最基本的税收优惠就是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抵扣当期缴费。在DC模式下,雇主的当期缴费可以从当期所得中扣除,但是有总量限制。
对于国内的企业年金而言,税收的优惠同样将起到决定作用。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出台至今,税收优惠一直成为国内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一个敏感话题。
目前,国内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次,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5%的税收优惠比原来提高1%,但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国家,限额明显较低。目前已有众多省市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此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涉及环节较单一,仅限于企业缴费环节,在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领取给付环节的支持力度尚不够。
Tips:
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简称DC 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在DC 模式中,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然而由于DC计划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通常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