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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既疏又漏(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11:39 《理财周刊》

  任淮秀可能会逃过一劫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还不明白为什么说李国宝案如此具有典型意义,那就请务必注意以下两个细节:

  首先,据媒体报道,SEC并没有找到李国宝向梁启雄透露消息的证据,也没有找到李国宝本人利用该内幕消息进行交易而获利的证据。SEC只是声称,李国宝在获知新闻集团要收购道琼斯之后与梁启雄一起坐飞机去上海,之后,出现了梁启雄家人买卖道琼斯公司股份的事件。SEC认为,李国宝“应该知悉”,其所透露的信息会被利用。

  有人要问,难道梁启雄就不能自己买入道琼斯的股票吗?他就不能像任淮秀一样,声称自己是“看技术图形觉得肯定有猫腻”,从而大量买进吗?

  按照美国的证券法,就是不可以。据SEC的指控,该对香港夫妇以前从未买卖过道琼斯股票,但于去年4月13日至30日间突然买入41.5万股道琼斯股票,5月1日就传出收购消息。这个行为过程就能立即启动美国的内幕交易调查而不必有其他证据。

  因为在美国法院对内幕交易的判例中,强调的原则是“有效市场理论”,如某个人出于外人无法理解的理由,突然大量买入某个股票,而事后在短期内(通常指6个月内),这个股票的股价果然产生了较大的正向波动(通常为20%以上),那么法院会要求他(她)举证,为什么会在这么准确的时机去买这批股,如果举证不出,就只能承认这起获利来自某种内幕交易。当然,法院会考虑一些实际情况,比如这个当事人是否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像上文中梁启雄因为跟李国宝是朋友且刚刚在买股票前一起坐飞机旅行,所以肯定无法证明自己清白,反过来,如果是一个跟李国宝毫无任何瓜葛的普通投资者,即使买入获利,也不一定会令SEC怀疑。

  再看任淮秀事件中,他和妻子在缺乏说服力的理由下(成交量放大不算过硬的理由,而且事实上读者可以去看看K线图,那几个交易日的换手率并不很大,连续封跌停的时候无量,有量的时候就是打开跌停的时候,这都是很正常的交易情形),突然将全部身价押注在一个以前没有操作过的垃圾股身上,虽然耗时有1年多,但那是因为长期停牌缘故,实际发生重组也就是在他买入后不到10天时间,再加上获利巨大,任淮秀和他妻子的工作又具备获取内幕消息的可能性。总而言之,这件事如果发生在美国的股市里,SEC可能当天就启动内幕交易调查了。

  这样的事发生在沪深A股市场,则一句证据不足就可以掩盖过去,而事实本来应该是“任淮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可以说,任教授逃过一劫。

  应及时重建规则

  其实,中国资本市场也在开始逐渐建立打击内幕交易的游戏规则。

  2007年4月,证监会就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并在有限范围内试行。9月中旬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超过20%,公司即须履行举证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正是根据这些规定,监管部门在处理内幕交易或疑似内幕交易行为时,可以抓住股价表现这一线索,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一定的打击。

  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刹住内幕交易的冲动,光靠这种行政法规显然远远不够,更加严厉的刑事查处和打击势在必行。更重要的是,上述行动的打击面太小,只限于上市公司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并且靠“不批准重组”来惩罚――这种惩罚其实很不合适,它是以处罚了大量无关的股民为代价,并且扭曲了市场重组行为,来换得对一小撮人的打击。这种措施和“李国宝案”那种“退一赔一”并且永远禁入美国股市的处罚力度比起来,天差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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