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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起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下称“新标准”),《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新标准将实行“双挂钩”的形式,即车辆交强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新标准的费率浮动标准为: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新标准将于明日(4月1日)零时起实行。

  上海保监局称,交强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对保护弱势群体有重要意义。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因此,在坚持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同时,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广大车主能够在城市交通管理中遵章守纪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续保交强险,这样就能充分享受到交强险费率浮动所带来的实惠。

  据了解,上海市这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完善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够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同时,厘定浮动费率时,注意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有的虽属交通违法,但考虑到属交强险免责,且已受到相关处罚,故也未列入浮动因子,如“无证驾驶”等。有的则根据交通违法的严重程度进行了细化处理,对超速50%以下的行为降低了费率上浮的比例。


陈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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