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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延后,谁担违约责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 15:59 卓越理财

  和解成功

  其次,张先生应向银行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咨询,幷随时了解贷款审查情况。在张先生办理贷款时,应向银行经办人员咨询贷款的有关情况,以及目前银行最新的信贷政策和有关情况,同时,张先生应随时了解、跟进贷款审查情况,确定贷款时间。

  另外张先生不应将具体时间约定在合同中,而宜将付清全款的时间约定为“银行对贷款审查完毕发放贷款之日”。银行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其放款行为的履行对于张先生来讲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一种,第三人的所有行为的后果均由张先生承担。

  因此,对于当事人无法完全确定的事情,采用条件式的表述比期限式的表述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如果张先生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其于银行对贷款审查完毕幷发放贷款之日,卖房人也就不能因此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导致张先生目前极为被动的情况:协议无法履行,装修了的房屋不但不能使用,还必须恢复原状,同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幸运的是,经过与卖房者的进一步沟通,以及与银行的努力协调,同时张先生也另借了一笔款项提前支付给卖房者,张先生终于取得了卖房者的谅解,幷在银行的协助下短时间内得以放款,《房屋买卖协议》得以履行,张先生也如愿的住进了新居。

  随着二手房买卖数量的增加和涉及金额的逐渐增大,二手房买卖双方都需对有关情况多予了解,尤其是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买方,应向银行经办人员详细咨询有关贷款审查和放款情况,同时注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陷入跟张先生类似的困境。

  插排:在贷款购房过程中,与银行多沟通,跟踪资金才能更放心迁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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