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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须防范三大法律风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7:16 经济参考报
何广怀 本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专家日前表示,股民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因为其中有三大法律风险须加防范。 首先,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其次,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第三,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据介绍,当前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招揽业务。 专家建议股民要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控制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民间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在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时,股民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股民还要加强账户及密码管理,最好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只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私募基金经理,其他密码如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等则由自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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