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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的最低出嫁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21:40 《钱经》杂志

  文/邓新华

  听说美国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了。习惯直观思维的人们会理直气壮地说:“工人被生活所迫,不得不接受资方开出的工资,但政府如果也允许资方任意开价,工人岂不是太可怜了?如果规定最低工资,工人就能得到保护。”

  如果说你不相信“最低工资法”其实并不能保护弱势群体,就请让我用人人都明白的婚恋来做个比喻吧。

  对富有爱心的gentlemen和ladies来说,我想各位都不会反对,女性应该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那么,假使我们制定一部《最低出嫁法》如何?可以这样规定:任何男人想要娶妻子,都应该保证自己具备月收入1000元以上这一条件。

  表面上看,这完全是站在“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角度,这部法律可以保证女方一定标准的生活水平。尤其对那些无法获得收入的女性(比如残疾女性),看起来她们可以籍由这部法律得到来自男人的保障了。

  但是,那些无法达到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条件的男人会怎么样呢?

  很显然,他们被剥夺了结婚的权利。恶劣的后果不仅在此。那些文化、身体状况、相貌等条件较差的女性,她们的综合素质决定了她们嫁不到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男人。由于这条法律,尽管她们愿意嫁给月收入较低的男人,她们也被剥夺了结婚的机会。这样的“保护”法案是如何在实际上恶化了被保护者的处境。

  最低工资法的效果也是一样的。那些只雇得起低工资工人的企业,被剥夺了发展的可能。而那些只能拿到低工资的工人(比如文化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的工人),他们也被剥夺了被雇佣的机会。

  至于说到弱势工人并不情愿接受低工资,只是他们没有选择,不得不接受。可以相信,很多女性和杨丽娟女士一样,“情愿”嫁的是刘德华,但她们最终却只能选择你我这样的常人。法律无法根据“情愿”来保护弱势,只能根据选择来保护。

  有些人会说,有《最低出嫁法》的限制,那些月收入不到1000元的男人由于娶老婆的压力,会努力工作,使自己月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这对弱势女性是有利的。好,我们姑且认为,有一部分人,的确可以通过加倍努力提高收入。可是,当他们提高收入以后,他们也会去竞争综合素质可以嫁月收入1000元男人的女性,缩短她们的待嫁时间。很显然,《最低出嫁法》只对这群女性有利。对弱势女性来说,她们可供选择的男人更少了。

  有人说,出于赚钱的动机,企业不得不雇佣工人,所以,规定最低工资,他们就必须拿出更多的钱给工人。我想,资本家对赚钱的渴望,应该不如男人娶老婆的欲望强烈。假定最低工资法也会使一些企业提高工资水平,可是这些企业也会尽量去雇佣素质较高的工人,缩短他们的失业时间,这对素质较高的工人是有利的,但对素质较低的工人则更加不利。

  企业赚了钱,难道多拿一点出来给工人,不是应该的吗?问题是,企业也有赔钱的时候;对于刚开创的企业来说,更是还不知道前景呢,这就像我们无法判断,一个月收入在1000元一下的人,究竟是否有办法提高收入到1000元。

  那些重视感情的人可能会说,爱情是人类美好的感情,对女性的的保护不应该通过这种办法进行。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对弱势女性进行补贴,来保证她们的生活,她们愿意嫁给谁都不影响最低生活水准。如此,《最低出嫁法》就完全没有意义。

  假定这是个很好的方案,同样的,最低工资法也没有意义。

  人们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来反垄断,而反垄断的重要一项就是反对价格联盟。但最低工资法却是政府强制保证的、牵涉人数最多的价格联盟。比如某个价格联盟强行规定,裤子低于50元就不得出售,那么,那些质量较差、卖不到50元的裤子就只好堆在库房里了。

  最低工资法给人的幻觉,看起来是只限制企业,其实也是限制工人。如果把价格联盟的规定改为反向限制,消费者购买裤子,不得付出低于50元的待价,结果可能同样是卖不到50元的裤子堆在库房里。

  (作者为铅笔经济研究社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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