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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认识小产权房的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14:39 卓越理财

  文/徐中孟 雷艳坤

  在最近不管是平面媒体又或电子媒体,最常看到的名词就是“小产权房”。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那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它又跟一般的房子有什么差异?存在什么风险呢?

  其实所谓“小产权",一般是针对"大产权"而言,多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使用:一是开发商在取得由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俗称“大产权证”)后,为每个购房者办理单独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二是指在城市郊区,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购房者在办理了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的“小产权证”后,即对该房屋享有了“小产权”。

  第一种情况下的“小产权证”是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房屋产权证,是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这类产权证下的房屋是可以合法流通的房屋,购房者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因权证问题存在法律风险。而第二种情况下的“小产权房” 大多由村、镇针对本集体组织成员专项开发、建设,因其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

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因此价格较
商品房
低很多。

  近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再次对人们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出风险提示,其中特别提到了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并提示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

维权意识。

  概括来讲,购买此类房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也不能进行自由交易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在本村或本镇建房本身是合法的,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在安置过程中,一些村集体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且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报批手续, 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此类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无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取得的由乡政府颁发的“小产权”,也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

  二、无法办理继承

  由于“小产权房”只能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特别申请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此,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

  三、 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

  显而易见,对于购买这种房屋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讲,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该购房者都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因其并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无法享受有关补偿或优惠条件,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四、无法办理抵押

  现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从下述两个方面考虑,“小产权房”均不适宜作为抵押物:首先,根据担保法理论要求,只有能够自由流通的物才能成为抵押物,限制流通的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抵押物,而禁止流通的物则根本不能成抵押物。其次,在实现抵押物的过程中,由于小产权房交易受限,抵押权人无法顺利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并最终影响了抵押的效果。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虽然规定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物均可抵押,但从抵押权的实现等角度考虑 “小产权房”依然不符合抵押物的基本条件,不适宜作为抵押物,该抵押也不宜为债权人所接受。

  综上,小产权房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存在上述风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购房者应尽量避免购买该类房屋,同时,如果您的债务人提出以该类房屋抵押的,您也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接受。

  如果是以投资作为目的而打算把房子出租或等待其升值而购买的话,由于其所存在的风险实在太高了,所以笔者认为并不合适,投资人不应贪图小利,而把自己处于高风险中。

  (徐中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著有《大陆合同法规》等书,manchui@gmail.com

  雷艳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金融法律从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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