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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海交强险费率最多打六折 保费每年减收50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1:4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莉

  新版上海交强险保费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最终浮动比率范围是-40%到100%。

  举例来说,目前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的基准保费为1050元,按照最低6折计算,其车主最低每年只需交纳630元,而最高则需交纳2100元交强险保费。

  在全国交强险从7月1日起开始实行费率浮动之后,上海也正式宣布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早报记者获悉,按照今年新办法,上海交强险费率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

  7月1日起,上海版交强险将采取全国统一标准与地方既有办法相结合的组合办法执行,即: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是完全按照全国的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是继续沿用上海现行的做法。

  而目前,全国版交强险费率浮动因子只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关。

  “双挂钩”制度费率浮动具体应如何计算?新办法会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针对投保人关注的一些问题,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日前就“双挂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解释。

  事故费率浮动因子调整

  据介绍,与现行办法相比,今年上海版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作了调整。

  比如对于费率上浮因子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举例说,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

  对于下浮费率调整因子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

  违法费率因子维持不变

  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版上海交强险保费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最终浮动比率范围是-40%到100%。

  举例来说,目前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的基准保费为1050元,按照最低6折计算,其车主最低每年只需交纳630元,而最高则需交纳2100元交强险保费。

  浮动幅度大于全国版

  不少投保人担心,与上海现行办法相比,上海新办法会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上海保监局对此问题的回答是: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

  上海交强险浮动费率新办法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全国办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

  但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

  从交通事故费率上浮情况来看,由于不再按照赔款金额上浮保费,而且不实行浮动因子的累加,新办法的上浮幅度肯定要低于现行办法的上浮幅度。虽然新办法增加了有责死亡责任保费上浮30%,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即使发生了有责死亡责任,按照现行办法费率也要上调到30%。

  从交通事故费率下浮情况看,新办法仍然按照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给予了-10%、-20%和-30%的无赔款优待。而且,由于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又可以享受-10%的优惠,累计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而现行办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费率下浮。

  资料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上海费率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费率上浮的保单仅占10.98%。其中费率上浮超过50%的占2.3%,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十万分之一点七。

  根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初步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还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

  关键词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新办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为6万元,其中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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