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股海弄舟防八大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1:43 扬子晚报

 

股海弄舟防八大风险

  昨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了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列举案例详细解析了最近六年来证券市场因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各种风险。上海高院有关人士指出,当前因不规范行为引起的风险主要有八大方面。

  一是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所带来的交易风险。

    敏感类资金主要是指公共资金,包括

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等。据统计,2003-2006年期间,在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敏感类资金的运作问题。由于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客观上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在大多涉及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使得资金的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

  二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损失惨重。

  三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引发的结算风险。

    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因此,不少公共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

   四是委托理财引发“保底条款”不保底风险。

    委托理财案件是上海法院审理证券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类合同的保底条款通常并无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因股市波动而产生的资本风险和社会风险将更加突出。

  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实风险。

    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六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这类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

  七是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之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然而,由于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自身权益极易受损。据初步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八是私募基金管理滞后存在潜在风险。

    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带”。从法律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此外,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目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黄婷

  五大案例供股民参考

  保底承诺不可轻信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签约后,渤海证券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楼某诉至法院,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渤海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系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事实。遂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予支持。

  分析: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交易“堵单”券商“买单”

  2007年4月,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账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中银证券则称“堵单”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法院认为,中银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分析: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适应目前火爆的行情,频繁发生“堵单”事件,客户因此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权证博傻血本无归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系争认沽权证(即机场JPT1)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系争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起诉反映:原告在系争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

  分析:权证是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投资者对权证交易的风险和相关概念认识不足,盲目交易以致亏损。

  高价软件炒股无用

  2006年7月,吴某向股来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股来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股来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某。并且,法院还建议相关的管理机构,依法对股来鑫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分析:目前证券市场行情火爆,一些没有资质的证券咨询公司乘机鱼目混珠,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者交易软件,收取高达数千、数万元的咨询费、软件费,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谨防上当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并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新农业公司股票。随后,潘与陕西唐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公司设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指使韩枫以他人名义在美国设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潘通过制造各种虚假资料,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等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11月,潘学成等人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为继续骗取财物,潘以个人名义购买了TUTTLE公司(该公司系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但未获上市资格),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隐瞒TUTTLE公司真实情况,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公开交易。会后,潘学成对外继续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截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美萍等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2000余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分析:当前,证券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外国上市公司股票;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济公司”、“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应当提高警惕,不能轻信“原始股”、“海外上市”等谎言。

    相关新闻

    张海鱼:股市最大的风险是资金来源和结构

    股市飘红股票典当再出山 风险大典当行门槛抬高

    坚信股指期货分散股市风险 预测今秋启动

    更多精彩尽在新浪理财频道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0,40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