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小小滞纳金猛于虎 高达银行贷款利率的62倍(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1:39 《理财周刊》

  该收多少面临法律尴尬

  那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收取标准是否有据可依呢?

  据介绍,车辆欠缴养路费,一旦被查到就收取滞纳金,这是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其中二十一条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所欠养路费的1%。

  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由此看来,好像交通部门对欠费车辆开出”天价”罚单,是有据可依的。

  “对欠缴养路费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的,但是收取这么高额的滞纳金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不合理。”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对记者说,“大家想想,如果比银行利息还高上很多倍,甚至上百倍,可以说它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吴冬表示,在国家法律的层面,对于养路费天价滞纳金,我们找不出明确支持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比如,如果养路费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它明显不合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一,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种类,其二,行政处罚不允许一事二罚(既罚款又罚滞纳金),其三,不合乎该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如果将养路费比照税收征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32条)。以国家税法、税款之严肃,偷税欠税性质之严重,滞纳金收取标准尚且只是每日“万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缴性质低微得多的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标准何以反而更高(20倍)呢?

  吴冬认为,从性质上看,养路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款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

  但是依照《合同法》,同样无法认定天价滞纳金的合法性,如该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合同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并不支持“过分高”的违约惩罚;此外,“违约金”本身是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结果,而养路费滞纳金标准的设定,显然并没有这样一个“自主约定”民事协商过程。

  不难看出,对于养路费天价滞纳金,与其说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如说它折射了法律本身的尴尬——既是部门规章不合情理的尴尬,也是关于养路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的尴尬。显然,消除这种尴尬,不仅事关广大车主交费的公平,更事关国家法制的严肃规范,不容小视,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

  有“钓鱼执法”之嫌

  但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的是,49万元天价滞纳金罚单的诞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养路费主管部门征缴催收的义务被忽略。根据规定,当车主欠缴养路费时,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七日内补缴费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次事件中,车主是正规上牌的车,为何十几年来,交通部门没有催促过车主缴纳养路费用?为何在车主拖欠养路费十几年当中,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

  吴冬认为,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业经常疏忽自己的义务,却强求市民履行义务,稍有迟延又以滞纳金来“重罚”,有失公平。

  更大的问题,还是在执法者方面。由于天价滞纳金的存在,而且随着时间会不断翻番。显然,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有暴利可图”的,这容易导致执法者“钓鱼执法”的滋生。

  所谓“钓鱼执法”,也就是故意纵容违法乃至亲自导演违法,然后抓现行获取“执法收益”。显然,“天价滞纳金”也完全可能导致“钓鱼执法”:因为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暴利,所以执法者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完全不催促车主按时缴纳养路费,反而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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