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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起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37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前年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

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
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然而,现代意义的信托业是以英国的尤斯(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纷纷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使教会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从而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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