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前年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
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然而,现代意义的信托业是以英国的尤斯(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纷纷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使教会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从而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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