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者、管理者、前任、检查者和用人者都要承担责任中行上市前抓紧实施“问责制”。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本报讯(记者庄士冠周扬)继建行严施问责制后,中行昨日也公开称,将以严格问责制保证内控机制建设的有效性,将按照岗位来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或工作中发生重大过失的,严格问责,管理者应予免职,对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以前行内一直在说这些事情,但这次是把问责机制真正地制度化了,今后行内如何问责将有章可循。”中总行一位员工表示,问责制的实施将对中行员工带来一定的压力。
“五要问”力堵疏漏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指出,中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坚持“五要问”,一要问执行者之责。强调拒绝违规操作是每位员工义不容辞的义务责任,对上级下达的违规指示应坚决抵制;强调凡是违法违规操作行为都必须问责,不以是否造成损失为问责条件,不能以没有损失为由就不问责。
二是要问管理者之责。三要问前任之责。无论责任人调到何处,都应按追溯程序、追究责任。四要问检查者之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检查不力,不能发现已经存在的重要问题,也要问责。五要问用人者之责,违反规定用人的必须承担责任。
王兆文表示,中行对责任追究的原则、程序、方式、公示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全行各项规章制度也将明确责任追究条款。中行启动专家小组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下发了《全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出台了《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对内控提高有正面作用
在此次中行问责制颁布以前,中行已有20名二级分行的行长“下课”,主要集中在东北、广东等案件高发、治理不善的地区,省级分行有两名分行行长被免职。
标准普尔金融机构董事曾怡景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银行业现在的环境和治理情况下,中行“五要问”的严格实施对内控的提高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长远来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如何在严抓内控与提高业务水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值得关注和探索的。
对比
建行问责制
同在做上市冲刺的建行于5月24日宣布,在全行领导人员管理中引入引咎辞职制度。此后建行对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的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领导人员,将要求其本人引咎辞职。此举首开四大行实行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先河。
根据建行刚刚出台的《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对失职领导人员可“一锅端”:上至总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下至总行、分行和支行的各级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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