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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可承诺保证收益 起点金额5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1:1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耿彩琴) 商业银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能否对客户说“保底保收益”?这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银监会昨天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放行”这一做法,但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
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暂行办法》和《指引》如此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银监会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解释说,保证收益型
理财产品
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

  一旦发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表示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办法》及《指引》将自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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