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李强 马伟伟
昨天,中国银监会发布有关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被正式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个人理财门槛被大幅抬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多为10000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低的只有1000元人民币和100美元。
根据新规定,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保底承诺类理财产品终于获准发行。
昨天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多处改动。该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保底承诺类产品获放行
此前,对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类理财产品一直存在争议,而银监会曾严令指出,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不过,此次《办法》则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
为此,《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将由银行承担。
保底产品起点金额5万元
在对银行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设置上,《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上述的起点金额。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保本浮动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等产品的起点金额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定(保本型8万元人民币以上;非保本型10万元人民币以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自行开展。
不得强制配售储蓄
《指引》最新补充内容提到,银行应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此外,《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慎用电子银行(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银行不应使用电子银行销售理财计划和其他风险较高的理财投资产品”等说法被删除。业内人士判断,这或预示着下阶段银行利用电子银行通道经营理财产品的解冻。
此外,银监会再次重申:银行的理财计划不得强制性配售储蓄。
“私人银行”条款被删除
此前,银监会曾就“私人银行”的定义以及银行在提供私人银行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等在《办法》及《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有详细地提及。然而,正式颁布的《办法》及《指引》却对“私人银行”只字未提。
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认为,这可能与目前我国内地市场尚没有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客观环境有关。目前,内地市场上只有瑞士友邦银行一家外资私人银行在沪上设立代表处,而且要想展开实质性业务,最快也得等到两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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