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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定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2:05 新浪财经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推广和发展,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发展的比较成熟。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
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以上信托的定义可以有如下的解释: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般来说,受托人是委托人比较信任的专业金融机构,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

理财”。

  (二)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关键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信托行为,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

  所谓信托财产权,是指以财产所包含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委托人可以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必须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

  (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取得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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