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股评人炒丢十万元 股民怒上法庭要求赔偿(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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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1:25 现代快报 | ||||||||
连连亏损属于不可抗力?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说:“刘女士一直掌握交易密码,完全可以在亏损超过5%时修改交易密码,从而停止操作,但她却没有这样做,所以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她承担。我实际已向她支付了4500元,达到了约定的5%亏损内的30%,所以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亏损是由证券市场风险造成的,这种风险属不可抗力,我不应承担责任!”
陶某则称:“我从未承诺在儿子不能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也从未参与过刘女士与儿子的证券交易过程。” 对于王某的说法,刘女士气青了脸。她说:“我也早就要求他停止操作,但是他每次都不愿意,每次都用不同的谎言来欺骗我,什么政策要有变化马上就涨啦,什么以博士生的人格担保啦,我后来到他说的学校去一查,根本没有这个博士!” 股评人被判赔钱 法院认为,从停止操作的字面理解,停止操作的义务应属享有交易操作权的一方。本案中,刘女士将其股票账户交由王某进行委托理财,故她虽也掌握交易密码,但已丧失了对自己股票账户的交易操作权。因此,当亏损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时,停止操作的义务也在王某。 对于被告王某对亏损应属不可抗力一说,法院也没有采纳。法院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但所产生的亏损与投资者投资的目标、时机以及对盈利的期望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这种损失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是股票市场必然存在的正常的投资风险,因而被告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据此,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判决:一、被告王某应赔偿两原告损失95167.97元;二、驳回两原告对被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诚信最重要入市需谨慎 “我已经处理了几件这样的案子,现在手头上还有,”主审法官刘立柱说,“在股市低迷的大背景下,不少委托理财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期望的回报,甚至把血本赔了进去,从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但是由于这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只有口头约定,案件的事实往往很难查清,这给法官的审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连续审理了几件这类纠纷,刘法官有自己的感慨。“通过这类案件,我想有两点是值得参与委托理财的人们体会的。一是增加法律意识,呼唤诚信。一些人为了吸引股民手上的资金,往往将自己包装成在股市上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人物,这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股民的欺骗。股民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他人代为炒股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完备,每当发生新的情况,千万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等等。当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准则,良好沟通,而不是立刻转嫁责任。第二,还是那句老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马乐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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